test4115,憲裁,12,20260624,0000420735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裁字第 12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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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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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裁字第 12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憲裁字第 12 號 聲 請 人 莊宗穎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上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,及其所用之刑法 第 185 條之 3 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有違憲疑義,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其聲請意旨略以:1. 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未考量電動滑板車之速度與載重等,逕將之認定為屬 系爭規定所規範之「動力交通工具」,此種不論其種類、速 度、可能造成的危害風險,一律適用相同規定之見解,違反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。2.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汽機 車與慢車之酒駕已有不同規範及處罰方式,刑法卻未加以區 分,一律以系爭規定處以刑罰,是對本質不同之事務作相同 處理,亦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;又聲請不合法者,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;憲法訴 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另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 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 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、適用,有誤 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 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,得聲請憲法法庭 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 三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屬以一己之見,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 見解,泛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違憲,尚難認對於 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,以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 規定之解釋、適用,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,已予以具體敘明。是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 定尚有未合,爰依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同意大法官 │不同意大法官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楊大法官惠欽、蔡大法官宗珍、│謝大法官銘洋、呂大法官太郎、│ │蔡大法官彩貞、朱大法官富美、│尤大法官伯祥 │ │陳大法官忠五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【意見書】 不同意見書:呂大法官太郎提出,謝大法官銘洋、尤大法官伯祥 均加入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