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憲裁,6,20260506,0000417605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裁字第 6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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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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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憲裁字第 6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迴避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憲裁字第 6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迴避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認現任 8 位大法官涉犯瀆職等行為 ,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,因此現任全體大 法官與聲請人間有刑事訴訟對立關係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危險,爰聲請現任 8 位大法官迴避等詞。 二、大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的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,當事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,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 迴避,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、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三、惟查聲請意旨所陳,僅泛言聲請人已對全體大法官 8 人提 出刑事告訴,大法官審理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案等,將有偏 頗之虞云云,並未附具理由陳明係對何一聲請案件聲請迴避 ,是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爰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同意大法官 │不同意大法官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全體大法官 │無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