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憲裁字第 6 號
聲 請 人 彭鈺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迴避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認現任 8 位大法官涉犯瀆職等行為
,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,因此現任全體大
法官與聲請人間有刑事訴訟對立關係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
頗之危險,爰聲請現任 8 位大法官迴避等詞。
二、
按大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的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
之虞者,
當事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,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
迴避,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、第 3 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三、惟查聲請意旨所陳,僅泛言聲請人已對全體大法官 8 人提
出刑事告訴,大法官審理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案等,將有偏
頗之虞云云,並未附具理由陳明係對何一聲請案件聲請迴避
,是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爰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
15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
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
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
尤伯祥
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同意大法官 │不同意大法官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全體大法官 │無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