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統裁,2,20260401,0000415710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統裁字第 2 號其它裁定
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統裁字第 2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學術研究費等事件,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統裁字第 2 號 聲 請 人 施克昌 上列聲請人為學術研究費等事件,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 決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學術研究費等事件,認最高行政法 院 114 年度再字第 12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 )、109 年度判字第 206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二),用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前教師法 第 19 條第 3 項(下稱系爭規定一)、 104 年 6 月 10 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、94 年 1 月 24 日修正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6 點規定 及 99 年 1 月 5 日訂定發布之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(慰問金)發給注意事項第 6 點等規定(下合稱系 爭規定二),所表示教師不續聘期間未實際到職服勤,不論 未能到職原因為何,一律不得補發學術研究加給之見解,已 與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55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 爭判決)、100 年度台上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 裁定)認教師於違法不續聘期間,應得請求補發學術研究加 給等薪資損失,不以實際到職服勤為要件之見解有異,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,向憲法法庭聲請為統一 見解之判決。 二、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 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係以聲請人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所定要件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,並未適用系爭規 定一、二;另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、二 ,該二裁判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之間,自無不同審判權終 審法院間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之情形。是本 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