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統裁字第 2 號
聲 請 人 施克昌
上列
聲請人為學術研究費等事件,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
決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學術研究費等事件,認最高行政法
院 114 年度再字第 12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
)、109 年度判字第 206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
二),
適用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前教師法
第 19 條第 3 項(下稱系爭規定一)、 104 年 6 月 10
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、94 年 1 月
24 日修正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6 點規定
及 99 年 1 月 5 日訂定發布之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
作獎金(慰問金)發給注意事項第 6 點等規定(下合稱系
爭規定二),所表示教師不續聘
期間未實際到職服勤,不論
未能到職原因為何,一律不得補發學術研究加給之見解,已
與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55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
爭判決)、100 年度台上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
裁定)認教師於違法不續聘期間,應得請求補發學術研究加
給等薪資損失,不以實際到職服勤為要件之見解有異,爰依
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,向憲法法庭聲請為統一
見解之判決。
二、
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
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
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
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
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
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係以聲請人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73
條第 2 項所定要件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,並未適用系爭規
定一、二;另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、二
,該二裁判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之間,自無不同審判權終
審法院間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之情形。是本
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
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