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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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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統裁字第 4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,聲請統一解釋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統裁字第 4 號 聲 請 人 黃國全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,聲請統一解釋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騎乘機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 42 條關於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規定處以罰鍰,雖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,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5 年 度交上字第 16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,援引道 交條例第 3 條第 8 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(下稱道安規則 )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,認汽車一詞之定義包括機 車,然此見解係斷章取義之擴大解釋,違背一般人之普遍性 認知,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。爰就道交條例之汽 車一詞能否包括機車,以及道安規則對於汽車之定義能否包 括機車,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解釋等語。 二、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;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分別為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 訴法)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明定 。 三、核依本件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適用道交條例第 3 條第 8 款及道安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,所表示關於汽車一詞之定義包括機車之見 解,究係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 之何見解有異;是其聲請核與上述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 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。 四、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 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 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 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;而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;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;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: 「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,聲請人就聲 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,······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 務······。」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,若未具體敘明 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,核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,逕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。是縱認本件聲請另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之意旨,聲請人亦無非持其主觀意見,泛為違憲之指摘 ,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道安規則等規定有 如何之牴觸憲法,而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亦附此 敘明。 五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