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統裁,5,20260622,0000420287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統裁字第 5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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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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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統裁字第 5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統裁字第 5 號 聲 請 人 謝秉舟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領有牙醫師執照,向臺南市政府衛生 局申請診所開業登記遭拒,致其開業權利受侵害,遂對該局 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,遭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維持第一、二審聲請人敗 訴之判決,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。然依醫療法第 15 條、第 18 條之規定,開業負責醫師僅需於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醫院、診所接受 2 年以上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即 可,並未限制需具「牙醫師 PGY 結訓證明書」,系爭裁定 疏未審酌上情,遽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,已侵害聲請人受憲 法第 15 條保障之工作權。 二、聲請人雖持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聲請書」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,惟核其聲請意旨,實質上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 庭爰依此審查,合先敘明。 三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四、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國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,是 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 局判決。又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所提出之開業申請文件, 並未符合醫療法第 18 條第 2 項要件一節,已為必要之說 明。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,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, 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,尚難謂已具體 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 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