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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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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統裁字第 7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統裁字第 7 號 聲 請 人 佘惠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,本 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541 號民 事裁定(下稱系爭民事裁定)、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 上字第 349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民事判決一),與最高 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008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刑事 判決)、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民 事判決二),就用民法第 148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(下 併稱系爭規定一)及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等規定(下 稱系爭規定二),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關於誠實信用原則之 解釋,應統一解釋為適用於執行債權人,爰聲請統一解釋法 律及命令等語。 二、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 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曾對系爭民事判決一提起上訴,經系爭民事裁定認 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,是本件應以系爭民事判決一為 據以聲請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。 (二)本件就系爭民事判決一及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,上開判決 均由民事法院作成,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 裁判,是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。 (三)本件就系爭民事判決一及系爭刑事判決聲請統一解釋部分 ,系爭民事判決一及系爭刑事判決均未適用系爭規定一, 系爭刑事判決則未適用系爭規定二,二者並不存在適用同 一法規範而有見解歧異之情形,是此部分之聲請亦不合法 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均不符,本庭 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