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統裁字第 7 號
聲 請 人 佘惠娟
上列
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統一解釋
法律及命令,本
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541 號民
事裁定(下稱系爭民事裁定)、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
上字第 349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民事判決一),與最高
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008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刑事
判決)、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民
事判決二),就
適用民法第 148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(下
併稱系爭規定一)及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等規定(下
稱系爭規定二),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關於誠實信用原則之
解釋,應統一解釋為適用於執行債權人,爰聲請統一解釋法
律及命令等語。
二、
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
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
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
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
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
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曾對系爭民事判決一提起上訴,經系爭民事裁定認
其
上訴不合法,
予以駁回,是本件應以系爭民事判決一為
據以聲請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。
(二)本件就系爭民事判決一及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,上開判決
均由民事法院作成,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
裁判,是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。
(三)本件就系爭民事判決一及系爭刑事判決聲請統一解釋部分
,系爭民事判決一及系爭刑事判決均未適用系爭規定一,
系爭刑事判決則未適用系爭規定二,二者並不存在適用同
一法規範而有見解歧異之情形,是此部分之聲請亦不合法
。
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均不符,本庭
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蔡宗珍
大法官 朱富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