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號
原 告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傳盛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貨物稅事件,提起行政訴
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
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