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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海關緝私條例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1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廣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駱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馬幼竹 訴訟代理人 張巨雄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6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,除 第241 條之1 規定外,準用第三編規定;上訴不合法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,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,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之2 第3 項、第24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中 華民國100 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於101 年9 月 6 日施行前,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, 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,其尚未終結者,上訴適用修正行 政訴訟法之規定,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亦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1 年12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 該裁定業於101 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及答詢表附卷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、行政訴訟法第23 6 條之2 第3 項、第246 條第2 項後段、第104 條、民事訴 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福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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