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19號
原 告 蘇添財
原 告 蘇氏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月瑞
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
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
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
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起訴狀之原告欄列「蘇添財」、「蘇氏資訊有限公司」,
惟
本件
裁決書受處分人為「蘇氏資訊有限公司(負責人黃月瑞
)」,應由受處分人提起訴訟(故以「蘇添財」列為原告,
並不合法),又「蘇氏資訊有限公司」應由法定代理人、
代
表人為訴訟行為,故應補正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或
代表人。
二、起訴狀之
被告欄列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」、「基隆
監理站」,然而,本件裁決書係由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
監理所(代表人為所長陳玉好)」作成,原告於起訴狀誤列
被告機關名稱,起訴之對象自不合法,請補正
適格之被告。
三、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
準用第236 條、第
105 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(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目前係
空白),原告應予補正(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
參考資料後,補正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
正本及
繕本各1 份
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