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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字第 11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4年度交字第119號 原   告 蘇添財 原   告 蘇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瑞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起訴狀之原告欄列「蘇添財」、「蘇氏資訊有限公司」,惟   本件裁決書受處分人為「蘇氏資訊有限公司(負責人黃月瑞   )」,應由受處分人提起訴訟(故以「蘇添財」列為原告,   並不合法),又「蘇氏資訊有限公司」應由法定代理人、代   表人為訴訟行為,故應補正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或   代表人。 二、起訴狀之被告欄列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」、「基隆   監理站」,然而,本件裁決書係由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   監理所(代表人為所長陳玉好)」作成,原告於起訴狀誤列   被告機關名稱,起訴之對象自不合法,請補正適格之被告。 三、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、第   105 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(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目前係   空白),原告應予補正(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   參考資料後,補正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嘉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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