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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字第 6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4年度交字第63號 原   告 中友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凱弘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新臺幣■癡掑腹C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,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   告。本件被告應為「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」,非「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站」,原告應予以補正。 三、本件起訴之聲明應為:「1.原處分撤銷。2.訴訟費用由被告   負擔。」原告應予以補正。 四、請補正完整委任書狀。原告應提出上揭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   繕本或影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福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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