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63號
原 告 中友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王凱弘
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
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
之日起五日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
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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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,應以
原處分機關為
被
告。本件被告應為「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」,非「
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站」,原告應
予以補正。
三、本件起訴之聲明應為:「1.原處分
撤銷。2.
訴訟費用由被告
負擔。」原告應予以補正。
四、請補正完整
委任書狀。原告應提出
上揭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
繕本或影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
正本係
按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