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3號
原 告 大禕石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坤銘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提
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新臺幣 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
按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