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9號
原 告 順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煊舜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
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
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
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
按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