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號
原 告 台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方
惟琮
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
代 表 人 陳瑜朗
訴訟代理人 呂岫凌
李維康
上列
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北高等
行政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行政訴訟法第18條
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
適用
通常訴訟程序之事
件,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
之事件,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下列各
款行政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
程序:一、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,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
(下同)40萬元以下者。二、因不服
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
下
罰鍰處分而涉訟者。三、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
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。四、因不服行政機
關所為
告誡、警告、記點、記次、講習、輔導教育或其他相
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。五、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
行政收容事件涉訟,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
者。六、依
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。則為行政訴
訟法第104條之1、第229條第1項、第2項所分別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係請求
撤銷
訴願決定及被告所為處進口貨物貨價2 倍罰鍰34萬8600元及
沒入貨物之處分,而所沒入之貨物
完稅價格則以17萬4300元
計,有被告10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影本在卷(本院卷第7
頁)
可憑。可知,本件原告所提行政訴訟之涉訟金額,合計
已達52萬2900元,
核屬標的價額逾40萬元之公法上財產關係
訴訟,自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得適用同法第二
編第二章所定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
(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43號、102年度訴字第
277號及104年度訴字第1582號等裁定、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
66號、104年度訴字第1550號、105年度訴字第992號、104年
度訴字第61號等判決
可資參照)。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基
隆市,是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;原告對被告聲請
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,亦表同意(本院卷第22、32
頁)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
爰依
首揭
規定及被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