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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20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關稅法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6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  告 漢翔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如嬌 被  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■Y君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 庭宣示判決,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 第九法庭宣示判決。 理 由 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 1項及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定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 決,惟因承辦法官另有公務請假,爰依法變更為於107年5月 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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