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0號
原 告 漢翔報關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如嬌
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
代 表 人 蘇淑貞
訴訟代理人 鄭■Y君
上列
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
庭宣示判決,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
第九法庭宣示判決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
1項及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定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
決,
惟因承辦法官另有公務請假,
爰依法變更為於107年5月
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婉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