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3號
原 告 麗德建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子欽
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
代 表 人 林翠蓉
上列
當事人間
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 年12月20日
竹監苗字第54-ZIB290148號
裁決書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
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
公法人之訴訟,
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
行政法院管轄。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
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交通裁決事件,得
由原告
住所地、居所地、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
政訴訟庭管轄。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、第237 條之2 亦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在新竹縣,原告於起訴狀所
列之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苗栗縣(此與經濟部
網站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相符),又本件涉及違規之行為地在
「國道三號南向18公里處」(在臺北市木柵附近),有行政
訴訟起訴狀、裁決書在卷
可稽。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
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,原告之所在地係屬臺灣苗栗
地方法院管轄區域,所涉違規行為地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管轄區域,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,本院並無管轄權。本院
綜合斟酌前述情形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
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3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耿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