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1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交通裁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7年度交字第13號 原   告 麗德建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欽 被  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 年12月20日 竹監苗字第54-ZIB290148號裁決書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,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 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交通裁決事件,得 由原告住所地、居所地、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。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、第237 條之2 亦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在新竹縣,原告於起訴狀所 列之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苗栗縣(此與經濟部 網站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相符),又本件涉及違規之行為地在 「國道三號南向18公里處」(在臺北市木柵附近),有行政 訴訟起訴狀、裁決書在卷可稽。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 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,原告之所在地係屬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,所涉違規行為地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區域,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,本院並無管轄權。本院 綜合斟酌前述情形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耿珮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