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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虛報進口貨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7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  告 普米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中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提 起行政訴訟,原告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。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,000元,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耿珮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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