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號
原 告 普米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中興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,提
起行政訴訟,
惟原告尚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
。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,000元,
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
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耿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