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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8年度簡字第9號 原   告 羅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麗 被  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耿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