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號
原 告 羅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秀麗
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
代 表 人 蘇淑貞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進口貨物
核定稅則號別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
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件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
以上
正本係
按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耿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