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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6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虛報出口貨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6號 原   告 必翔電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俊瑋 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,提 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 月  13 日         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 月  13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婉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