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簡字第43號
原 告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
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
核定稅則號別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: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本件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,
二、本件原告書狀如為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
適用同法第105 條之規定,表明下列事項:
(一)原告如係對「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」之「
行政處分」及「財政部」之「
訴願決定」不服,而提起
撤銷訴訟者,應以「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」為
被告,並列關務長「楊崇悟」為
代表人,載明其機關地址均為「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」。
(二)原告主張其不服財政部民國110年11月11日台財法字第11013924560號
訴願決定而提起本件訴訟,
惟未依
前揭規定於起訴時檢附訴願決定書。是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及經提起訴願之原處分書等文件到院,如有其他與本件相關之證據資料,並請一併提出,
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婉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