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簡字第1號
原 告 巧舜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修
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
核定稅則號別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
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: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本件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,
二、本件原告如係對
被告之「
行政處分」及財政部之「
訴願決定」不服,而提起
撤銷訴訟者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適用同法第105 條之規定,以被告之處分及財政部之
訴願決定為撤銷標的,記載起訴之聲明為「1.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。2.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黃婉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