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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
111年度簡字第9號
原      告  萬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哲源 
被      告 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

代  表  人  賴文德 
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8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等件存卷可查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98條第1項前段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謀榮
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鄭又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