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
原 告 陳志偉
陳禎彬
陳葦葶
被 告 陳振順
新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添煌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(100 年度交訴字第22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
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聲明及陳述,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
起訴狀
所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
按刑事訴訟
諭知
無罪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
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陳振順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乙案,業經本院於
民國102 年10月30日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
諭知
無罪在案。揆之首開規定,原告之訴,自應由本院
予以判決
駁回;又原告之訴,既經本院依法駁回,則其假執行之聲請
,自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
法 官 曾淑婷
法 官 劉桂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非對刑事判決
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
受
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宣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