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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 告  陳志偉       陳禎彬       陳葦葶 被  告  陳振順       新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(100 年度交訴字第22號)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聲明及陳述,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陳振順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乙案,業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10月30日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。揆之首開規定,原告之訴,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 駁回;又原告之訴,既經本院依法駁回,則其假執行之聲請 ,自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 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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