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00年度附民字第100號
原 告 賴江寶英
賴增光
賴憶如
賴文彬
賴婉玉
被 告 陳柏辰
被 告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禎陽
被 告 熙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林發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
律師
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基簡字第403 號、100 年度訴字第409
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請求關於「被告陳柏辰應給付原告賴江寶英新台幣380 萬元
及自
起訴狀
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、原告賴增光新台幣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、原告賴憶如新
台幣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、原告賴文彬新台幣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、
原告賴婉玉新台幣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被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
限公司、被告熙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陳柏辰於本項應負之
給付責任,與被告陳柏辰負連帶責任」之部分及其假執行之
聲請
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
告訴之聲明及其陳述,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
所載(如附件一「訴之聲明」及其陳述)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陳柏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
書狀;被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熙沓興業股份有限
公司答辯及陳述,均詳如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、附帶民事訴
訟答辯㈡狀所載(如附件二)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
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刑事訴
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
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於被告陳柏辰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經臺灣
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後,附帶提
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損害賠償。惟被告陳柏辰所涉上開業
務過失致死案件,業經本院改依
通常程序審理後,以100 年
度訴字第409 號刑事判決
諭知無罪在案,有該案判決書1 份
在卷
可憑,
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之訴如附件一訴之聲明,
關於被告陳柏辰、僱用人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熙沓
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所受之損害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又原告之訴,既均經本院依法駁回,則其假執行之聲請,自
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
法 官 王慧惠
法 官 吳佳齡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非對刑事判
決
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
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
書 記 官 莊智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