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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  告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田 訴訟代理人 蔡俊益 送達代收人 廖珮欣 被   告 朱阿舜       劉進明 被   告 豐錡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義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35號竊盜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珍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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