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53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建美露企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有生
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,經檢察官
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
101 年度偵字第2059號),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,經
適用
通常訴訟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
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
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建美露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有生(
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41 號判決
有期徒
刑5 月、
緩刑3 年確定),明知自外國輸入菸酒,應檢附財
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得進口
,竟基於輸入私酒之犯意,於民國97年9 月12日,未經財政
部許可,以被告名義,自印尼經基隆港輸入私酒40桶(合計
1360公斤),並委請不知情之聖佳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基
隆關稅局以報單號碼AW/97/4080/0147 號進口報單報運進口
,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菸酒管理法第50條罪嫌云云。
二、
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
法人已不存續者,應
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,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建美露企業有限公司業已為解散登記,並經新北巿政
府於100 年8 月18日核准在案,有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
詢清單1 紙附卷
可稽,是被告既已不存續,依據首開說明,
爰不經
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、第307 條,判
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
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)「切勿逕
送
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賴怡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