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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60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沒收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停六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01 年度聲沒字 第38號、99年度他字第1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罌栗(Opium poppy )種子之麵粉肆包,均 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 106 號被告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元寶公司),於民國98 年9 月30日,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French Wheat F lour(報單號碼:AE/98/3744/3002 ),其中第11項麵粉 4 包,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罌栗(Opium poppy )種子,涉嫌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檢察官以元寶公司主觀上無 輸入毒品之犯意,且查無事證證明元寶公司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情形為由,而予簽結在案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本件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罌栗(Opium poppy )種子之 麵粉4 包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;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 定,罌栗(Opium poppy )種子為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 銷燬之。 三、經查: ㈠聲請意旨所指元寶公司於98年9 月30日,向財政部基隆關稅 局報運進口French Wheat F lour (報單號碼:AE/98/3744 /3002 ),其中第11項麵粉4 包,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罌栗( Opium poppy )種子,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嗣 經檢察官以元寶公司主觀上無輸入毒品之犯意,且查無事證 證明元寶公司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情形為由,而予簽 結在案等情,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 106號偵查卷宗全卷屬實。 ㈡扣案之麵粉4 包內,內含之藍紫色腎形種子,具有發芽能力 且含微量嗎啡與可待因,核屬第二級毒品罌栗(Opium popp y )種子,業據證人即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職員賴建帆證述在 卷,且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5 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90018064 0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;又上開罌栗種子顆粒細微,均勻散佈 在各包麵粉內,無法與麵粉析離之情,亦據本院勘驗屬實, 製有勘驗筆錄及照片1 份存卷可查,爰併同難以析離之麵粉 ,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 銷燬之。 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 項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一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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