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0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停六
上列
聲請人因
違禁物事件,聲請單獨
宣告沒收(101 年度聲沒字
第38號、99年度他字第1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含有
第二級毒品罌栗(Opium poppy )種子之麵粉肆包,均
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 106
號被告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元寶公司),於民國98
年9 月30日,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French Wheat F
lour(報單號碼:AE/98/3744/3002 ),其中第11項麵粉 4
包,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罌栗(Opium poppy )種子,涉嫌違
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檢察官以元寶公司主觀上無
輸入毒品之犯意,且查無事證證明元寶公司有違反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之情形為由,而予簽結在案,爰依法聲請
單獨宣告
沒收本件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罌栗(Opium poppy )種子之
麵粉4 包等語。
二、
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 2
項定有明文;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
定,罌栗(Opium poppy )種子為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
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
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
與否,均沒收
銷燬之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意旨所指元寶公司於98年9 月30日,向財政部基隆關稅
局報運進口French Wheat F lour (報單號碼:AE/98/3744
/3002 ),其中第11項麵粉4 包,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罌栗(
Opium poppy )種子,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嗣
經檢察官以元寶公司主觀上無輸入毒品之犯意,且查無事證
證明元寶公司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情形為由,而予簽
結在案
等情,
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
106號
偵查卷宗全卷屬實。
㈡扣案之麵粉4 包內,內含之藍紫色腎形種子,具有發芽能力
且含微量嗎啡與可待因,
核屬第二級毒品罌栗(Opium popp
y )種子,業據
證人即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職員賴建帆證述在
卷,且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5 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90018064
0 號
鑑定書在卷
可憑;又上開罌栗種子顆粒細微,均勻散佈
在各包麵粉內,無法與麵粉析離之情,亦據本院
勘驗屬實,
製有勘驗筆錄及照片1 份存卷可查,爰併同難以析離之麵粉
,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
銷燬之。
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 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
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一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