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30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建沛
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一百零
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六號),因被告於
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
實為有罪之陳述,且所犯非死刑、
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
上
有期徒刑之罪或
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,經告知簡式
審判程
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告之意見後,經本院
裁定進行
簡式審
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建沛共同犯走私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
扣案豬蹄筋貳仟捌佰陸
拾捌公斤、香菇叁仟貳佰伍拾壹公斤、壓縮香菇貳佰柒拾玖公斤
、花菇肆仟捌佰拾陸公斤,均
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
證據,除下列應補充之事項外,餘均引用檢
察官
起訴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證據部分應補充:被告於本
院坦承
犯行(本院準備程序筆錄、審判筆錄)。
二、論罪
科刑部分:
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,係規範行為後「
法律變更」所
生新舊法律比較
適用之準據法,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
,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,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,即無本
條之適用,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,適用裁判時法。懲治走
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走私罪,立法目的在以刑罰手段處罰
走私行為,阻絕管制物品之進口或出口。惟走私行為層出不
窮,而何種物品或其數額須加管制,並以刑罰手段處罰其走
私行為,每視變化萬端之國內外情況
而定,或因應國際情勢
變化或國際貿易之需要,或基於國內社會經濟狀況或保護國
內產業等政策上需要,不一而足,尤其於貿易自由化、全球
化與科技日新月異之現代,國際情勢瞬息萬變,不免有須隨
時因應管制某種物品進出口之可能。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與
數額之決定,既具有國際性、政策性及機動性之考量,並非
立法者所能事先掌握,實有必要授權由行政機關因應變化而
為決定。是以本罪犯罪
構成要件之管制物品究何所指,法未
明白規定,有待行政命令之補充,為
空白刑法之一種。而行
政院依本條第三項就第一項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,其內
容之變更,屬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事實上之變更,並非
刑罰法律有所變更。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本
條第一項規定: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、出口逾公告數額者,
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
罰金。」
第三項規定:「第一項
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,由行政院公
告之。」其所為授權之目的、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,有違授
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,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六八0號解
釋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(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)之日起,
至遲於屆滿二年時,失其效力。立法機關為使授權之目的、
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,使人民得以預見私運何種物品將有受
處罰之可能,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,爰於一0一年五月二
十九日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,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
之原因及管制方式,自同年七月三十日施行。修正後第二條
第一項規定: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、出口者,處七年以下有
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刪除原條文「
逾公告數額」等文字,第三項修正為:「第一項之管制物品
,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:一
、為防止犯罪必要,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
口、出口。二、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,禁止
偽造
、
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、出口。三、為維護國民
健康必要,禁止、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
。四、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,禁止、限制來自特定
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。五、為遵守
條約協定、履行國際義務必要,禁止、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
、出口。」其中第一項僅屬條文用字之刪減,使之簡潔無贅
詞而已,至於有關管制物品項目之犯罪構成要件內容,同條
第三項仍然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,但為使自授權之該條例規
定中得以窺見因何種目的而為管制,及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
時應考量之因素,使人民預見其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,
乃有
第三項之修正,俾其授權之目的、內容及範圍更臻明確。稽
其條文實質內容並未變動,新舊法處罰之輕重復屬相同,自
非法律之變更,而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,應依一般法
律適用原則,適用裁判時法,最高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台上字
第五三八0號判決意旨
參照。核被告所為,係犯懲治走私條
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。被告與「黃葛飛」
有
犯意聯絡及
行為分擔,為共同
正犯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張
江泉、廖金章、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、偉宏報關
股份有限公司人員(均為成年人)犯罪,為
間接正犯。爰
審
酌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坦承犯行,態度尚佳,其走私行為恐影
響我國農業及整體經濟發展,殊非可取,幸及時查獲,未曾
流入市場而發生實害。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
被告之品行、
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
暨其他一切情狀,量處如
主文所示之刑。扣案豬蹄筋二千八百六十八公斤、香菇三千
二百五十一公斤、壓縮香菇二百七十九公斤、花菇四千八百
十六公斤,係
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所得之物,且係共犯黃葛飛
所有,
業據被告於本院陳述在卷(本院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
日審判筆錄第五頁),尚未經
主管機關為沒入處分,經本院
查明,有公務電話紀錄
可憑,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
二、三款
宣告沒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百
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百十條之二、第四百五十四條,懲治
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、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二十八條、第三
十八條第一項第二、三款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
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)「切勿逕
送
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建毅
附錄本案
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
私運管制物品進口、出口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
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
未遂犯罰之。
第一項之管制物品,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
管制方式:
一、為防止犯罪必要,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
、出口。
二、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,禁止偽造、變造之各種貨
幣及有價證券進口、出口。
三、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,禁止、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
之物品進口。
四、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,禁止、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
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。
五、為遵守條約協定、履行國際義務必要,禁止、限制一定物品
之進口、出口。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起訴書
101年度偵字第2976號
被 告 陳建沛 男 31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住南投縣南投市○○路000○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業經
偵查終結,認應該提起
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陳建沛為貪圖新台幣(下同)5000至1 萬元之佣金,與大陸
地區人民黃葛飛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,私運管制物品大陸之
豬蹄筋、香菇、壓縮香菇、花菇等物進入台灣。陳建沛與黃
葛飛謀議,由陳建沛透過不知情之張江泉介紹,以進口中藥
材為由向不知情之趙記有限公司負責人廖金章借牌進口。黃
葛飛則在香港將豬蹄筋2868公斤、香菇3251公斤、壓縮香菇
279公斤、花菇4816公斤等物委由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裝入貨櫃(貨櫃號碼KWLU0000000)運送,於民國101年5
月20日運抵台灣,該只貨櫃並運至長春貨櫃場。趙記有限公
司委由不知情之偉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報關,並將傳真商業
發票及裝箱清單至偉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,尚未填具進口報
單申報進口,即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
分析進口艙單資料,發現可疑,於101年5月21日16時,在基
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,由第一大隊會同基隆關稅局、基
隆港務警察局、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、海巡署北區巡防局
岸巡第二總隊等人員開櫃查驗,當場扣得豬蹄筋2868公斤、
香菇3251公斤、壓縮香菇 279公斤、花菇4816公斤,並循線
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
待證事實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證 據 名 稱 │ 待 證 事 實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被告陳建沛
自白 │與大陸地區人民黃葛飛合意,借牌進口,有5千至1│
│ │ │萬元之佣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 │
證人張江泉證述 │介紹被告向趙記有限公司借牌。確定該段期間趙記│
│ │ │公司並無進口,該只貨櫃確定是被告借牌進口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 │證人廖金章證述 │經張江泉介紹,借牌給被告進口中藥材。該段期間│
│ │ │趙記公司並無其他進口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 │證人黃勝農證述 │係偉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,不認識被告,到貨│
│ │ │有與趙記公司之張江泉聯絡,他說是朋友借牌進口│
│ │ │,但未進口報關即被查獲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 │委任書影本 │被告向廖金章借牌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 │查獲當時照片 │尚未進口報關,會同多單開櫃查驗扣得上開管制物│
│ │ │品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七 │基隆關稅局
扣押貨物│扣得豬蹄筋2868公斤、香菇3251公斤、壓縮香菇 │
│ │收據及
搜索筆錄影本│279公斤、花菇4816公斤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八 │到貨
通知書 │貨櫃於101年5月20日運抵台灣,收貨人為趙記有限│
│ │ │公司,起運港是香港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九 │貨櫃動態列表 │貨櫃是從香港運抵基隆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二、核被告陳建沛所為,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
物品進口逾公告之數額罪嫌。被告與黃葛非(大陸地區人民
)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,請依
共同正犯論處。扣案之
大陸豬蹄筋、香菇、壓縮香菇、花菇請依法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。
此 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檢 察 官 林明志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
書 記 官 鍾向昱
附錄所犯法條:
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
私運管制物品進口、出口逾公告數額者,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 1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,由行政院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