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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基簡字第 1059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偽造文書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2年度基簡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李幸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一百 零二年度偵續字第五四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李幸貞行使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,處有期徒刑 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緩刑貳年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、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 造私文書罪(無卷存事證足認被告係有逃漏稅捐之犯意,附 此指明)。被告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,其變造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坦 承犯行,態度良好,所生危害尚非甚鉅,並兼衡被告犯罪之 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被告之品行、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末查 ,被告並無刑事前案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,其因一時失慮圖便而觸犯本罪,犯罪後已坦承犯 行,表達悔意,本院認其經此刑事偵、審教訓後,當知所警 惕,信無再犯之虞,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,併予宣告緩刑,用啟自新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二百十六條、第二百十條、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,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續字第54號 被 告 李幸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 一、李幸貞係億興報關行之行政助理人員,負責製作進口貨物之 報關業務。進豪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進豪盈公司)因 於民國100年12月中旬自美國加州進口電動機車乙輛,遂委 託億興報關行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報關進口。李幸 貞在彙整報關文件資料過程中,因未曾接觸「EXW」(工廠 交貨條件)之交易方式而誤以為發票上並未記載交易條件, 遂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,將美國公司ZERO MOTO RCYCLE INC. (供應商)以電子郵件傳送予進豪盈公司(進 口商)後提供之發票(INVOICE)上記載「EXW」字樣塗去, 進而變造該述發票,再製作報關單並檢具變造後之發票資料 ,於同月19日向基隆關稅局(報單號碼AW/BC/00/VD57/1319 號)申報進口貨物交易方式為FOB(船上交貨條件)及價格 為美金4,500元而行使之,足生損害於供應商、進口商及關 稅主管機關核定關稅之正確性。嗣財政部關稅總局(已改制 為關務署)驗估處發現該機車申報價格偏低,透過我駐洛杉 磯辦事處商務組向國外供應商查證後發現發票經過變造,該 機車價格雖為美金4500元惟交易條件為EXW而非FOB。 二、案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李幸貞供承不諱,並有變造發票影 本、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1年6月8日基普五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供應商提供之存檔發票影本在卷可資佐證。本件事證 明確,被告犯行堪予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嫌。被告犯後坦承,態度良好,又無不法前科,諒係一時 失慮,誤蹈法網,請併予審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亞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雷丰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(偽造變造私文書罪) 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(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)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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