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基簡字第 1299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竊盜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2年度基簡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楊武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2 年度 偵字第319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楊武雄竊盜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補充如下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下稱聲請書)之記載。 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9 行所載「102 年5 月25日錄 影監視畫面擷取檔案」更正為「102 年5 月15日錄影監視畫 面擷取檔案」。 二、論罪科刑 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。 (二)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,而竊取他人財物,法治觀念顯有 偏差;惟念其所竊財物價值非屬至鉅(均為待銷燬之過期 商品),且除其所用罄者外,均已返還予告訴人,兼參以 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、貧寒之生活狀況暨其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54 條第2 項,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,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錄論罪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(普通竊盜罪、竊佔罪)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【附件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192號 被 告 楊武雄 上揭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 罪 事 實 一、楊武雄(涉犯侵占罪嫌部分,另為不起訴處分)為址設基隆 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號「願淶環保有限公司(下稱願淶公司 )」之駕駛,負責駕車對外收取廢棄物,於民國102年5月15 日夜間10時11分許,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在前揭願淶公 司廠區內,以由不知情之陳辜尚協助搬運之方式,竊取台灣 妮維雅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願淶公司處理之過期乳液、洗面乳 及爽身噴霧劑等物(詳如附表所示),嗣經願淶公司提出告 訴,經楊武雄同意,在渠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(業已具 領發還),始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願淶公司訴由本署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訊據被告楊武雄固坦承有搬取前揭物品返家之事實,然矢口 否認有何竊盜犯行,並辯稱:伊搬取之前有問過廠內之阿祥 ,阿祥說可以拿一點,回家用,伊就拿了3箱云云。經查: 被告前揭竊盜犯行,業據告訴人願淶公司及其代理人李英泓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,核與證人陳辜尚警詢所述情節相 符;至被告前揭辯稱:有詢問過廠內之阿祥云云,亦據證人 許益祥於警詢中陳述:從未答應楊武雄可以拿取廠區內之物 品等語明確,是被告前揭所辯,不能採信。此外,復有扣押 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102年5月25日錄影監視畫面擷取檔 案及相片13張與行車紀錄器擷取檔案通話譯文在卷可考,是 被告前揭罪嫌,應可認定。 二、所犯法條: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被告楊武雄竊取物品一覽表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品名及數量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 │NIVEA男性控油保濕乳液,8盒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2 │NIVEA止汗爽身噴霧(小),77瓶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3 │NIVEA止汗爽身噴霧(大、淺藍色包裝),18瓶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4 │NIVEA止汗爽身噴霧(大、深藍色包裝),18瓶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5 │淨顏控油洗面乳,11瓶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6 │冰爽刮鬍洗面凝露,11瓶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7 │醒顏微粒洗面露,11瓶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8 │清爽亮顏洗面乳,5瓶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參考法條: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 附記事項: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 被告、被害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