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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 告  黃鄧爾       黃冠禎       黃麗卿       黃麗娥 被   告 杜烱熙       長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賢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 5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 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辛茹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繼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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