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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基簡字第 1492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妨害電腦使用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4年度基簡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胡鈺祥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      游文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起訴案號: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6號),被告於本院 104年11月3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,經本 院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、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意旨,並經 被告及其辯護人、檢察官之同意後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 主 文 胡鈺祥犯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(含門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)沒收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用之法條,均引用詳如後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內容,並補充記載:被告胡鈺祥於本院10 4年11月3日準備程序時坦認供述:我有收到起訴書,並且詳 細閱覽過,有與我的辯護人研究過,我願意承認全部犯罪事 實,供本案犯罪使用的工具:手機0000000000號1 支(HTC 手機、IMEI:000000000000000、無SIM卡),我是以手機的 通信軟體QQ作為本案的犯罪工具,這支手機是我的,SIM 卡 警察沒有搜索,警察有還給我SIM 卡,只是要手機裡面對話 紀錄,我的手機是4G手機,這手機是我的,我是以這手機去 上網犯罪的,我是用手機上網去跟一個QQ的通訊軟體聯結在 一起,後來有與被害人公司以手機通電話,是我給被害人公 司電話,被害人公司有打到我的手機,所以手機裡的SIM 卡 有1張,我的手機是1卡1機,我有帶這張SIM卡來,這張卡與 本案犯罪有關係,也是我的,我是以這手機去上網犯罪的, 至於扣案之電腦設備(電腦主機)1台、郵政存簿4本、基隆 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2樓監視器畫面(兩段)DVD2片、電腦 設備(筆記型電腦)1 台,這些都是我所有,與本案犯罪無 關,其餘請辯護人替我回答等語明確,並有本院104年11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1件在卷可佐。 二、玆審酌本件起因係被告胡鈺祥於103年6月16日13時54分許, 遭競舞公司以違規代打為由,封鎖其上開遊戲帳號,且向競 舞公司提出申覆仍遭拒絕,心生不滿,因而致生本案之源 因,所為實有可議;復酌本件遊戲的經營模式並非是上線遊 玩的同時就會消耗儲值點數,而是在免費遊玩的同時,可以 透過購買遊戲幣來取得不同於其他玩家的遊戲角色造型,所 以,即便是被害人公司有短暫的時間無法提供遊戲服務,但 也只是延後玩家購買角色造型而已,並不是一旦遊戲主機關 閉就遭受到無法回復的損失或者是遊戲人口的流失,事實上 ,被害人公司平時也會進行不定期的遊戲主機從開機或維修 等作業;再者,被害人公司身為全世界最大網路遊戲的臺灣 代理商,本就有相當之風險遭逢攻擊,平時即有添購防護設 備之花費,被害人公司平時應有瞭解到確實有如此的風險; 又被告未曾有任何犯罪之紀錄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,是其素行尚稱良好,且被告於本院104 年11月3 日準備程序時供述:「我知道我做錯了,我是因為 我花了很多錢去投資在遊戲上面,是告訴人讓我白花這錢, 我因為一時氣憤而欠缺思慮才會去做這件事情,我對告訴人 感到非常抱歉」等語明確,是被告亦有悔改之意,兼衡被告 因年輕識淺之一時失慮致罹刑章,及其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 段,並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及被告之教育程度高中畢業 、家境不富裕,並有被告103年9月2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佐等 一切情狀,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,用啟自新。 三、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(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 卡壹枚)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工具,業據被告供明在 卷,並有上開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 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之。至於其餘扣案之電腦設備(電腦主機)1 台 、郵政存簿4本、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2 樓監視器畫面 (兩段)DVD2片、電腦設備(筆記型電腦)1 台等,與本案 犯罪無涉,亦非違禁物,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可佐,爰毋庸一 併諭知宣告沒收之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305條、第360條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 條第1項第2款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,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,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,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,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「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錄論罪法條: 刑法第305條(恐嚇危害安全罪) 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。 刑法第360條(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)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 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76號 被 告 胡鈺祥 男 24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3樓 居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林宇文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 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 一、胡鈺祥(臉書帳戶名稱:Allen Liz)係址設臺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○○號10樓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(Garena Taiwan Co.,下稱競舞公司,簡稱GARENA)所代理營運「英雄聯盟 」(League of Legends,簡稱LOL)線上遊戲及「AVA戰地 之王」(Alliance of Valiant Arms,簡稱AVA)線上遊戲 之玩家。胡鈺祥因於民國103年6月16日13時54分許,遭競舞 公司以違規代打為由,封鎖其向該公司所申請之「Z0000000000」(UID:000000000,暱稱:靈刀拳西狼)遊戲帳號, 且向競舞公司提出申覆仍遭拒絕,心生不滿,竟基於恐嚇之 犯意,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,在其基隆市○○ 區○○街○○○號2樓居處,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線設備上網 ,使用「Z0000000000」(UID:000000000)、「Taiwan_Gm _Admin」(UID:00000000)等帳號登入競舞公司線上即時 客服系統,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留言訊息,接續向競舞 公司客服人員揚言將妨害競舞公司線上遊戲營運及使用DDOS (Distributed Denial of Service Attack,分散式阻斷服 務攻擊)方式攻擊競舞公司之遊戲伺服器,競舞公司客服人 員則將該等留言訊息轉知該公司總經理劉佳衢、營運總監白 瑞元、營運長周思睿、財務主管張書塘,而以此加害競舞公 司財產安全之事恐嚇競舞公司上開管理階層人員,使渠等均 心生畏懼。 二、胡鈺祥基於恐嚇、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,於103年8 月9日18時許開始,使用其先前透過網路所購得之DDOS遠端 控制程式,鎖定競舞公司承租放置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○號機房(下稱中華電信機房)及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巷○○號機房(下稱臺灣大哥大雲端機房)之遊戲入口網 站伺服器,藉由IP位址為112.65.227.111、61.155.41.151 、72.233.66.106等大陸地區殭屍電腦,持續寄出大量封包 佔用競舞公司上開伺服器之對外網路頻寬,以此方式干擾競 舞公司之電腦設備,令其他多數玩家無法再行連線進入競舞 公司線上遊戲系統,競舞公司即接獲玩家向客服中心反應 有斷線問題,為恢復系統正常運作,被迫先於同日18時45分 許先關閉遊戲入口網站進行緊急維護,再於同日19時15分許 重新開啟該遊戲伺服器,惟因始終無法排除斷線狀況,競舞 公司總經理劉佳衢、營運總監白瑞元、營運長周思睿、財務 主管張書塘等人乃於同日21時許進行內部會議,因懼怕競舞 公司繼續遭受胡鈺祥上開網路攻擊及蒙受更多財務、商譽之 損失,乃決定屈服,於同日21時57分許,將前揭胡鈺祥所申 設「Z0000000000」遊戲帳號破例解鎖,再贈予價值相當於 新臺幣(下同)3,080元之虛擬遊戲幣,然競舞公司業因上 開網路攻擊行為而受有損害,於同年8月9日之在線遊戲玩家 人數遽減流失14萬3,292人,損失營收估計約達418萬9,576 元。 三、胡鈺祥因競舞公司對其上開行為提告,心生不滿,竟基於上 開恐嚇之同一犯意,接續於如附表5至8所示之時間,在其基 隆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2樓居處,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線 設備上網,使用「Z0000000000」(UID:000000000)、「 deangogi」(UID:00000000)等帳號登入競舞公司線上即 時客服系統,以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留言訊息,接續向競 舞公司客服人員揚言將妨害競舞公司線上遊戲營運及使用 DDOS方式攻擊競舞公司之遊戲伺服器,競舞公司客服人員則 將該等留言訊息轉知該公司總經理劉佳衢、營運總監白瑞元 、營運長周思銳、財務主管張書塘,而以此加害競舞公司財 產安全之事恐嚇競舞公司上開管理階層人員,使渠等均心生 畏懼,競舞公司為避免再度遭受類似規模之DDOS攻擊,於 103年底額外花費2,660萬元鉅資,為其遊戲伺服器設備增購 Arbor TMS系列防禦能力最高之網路防禦設備。嗣於同年9月 23日上午10時30分許,為警持搜索票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 ○○○號2樓胡鈺祥居處查獲,並扣得電腦主機1台、郵政存簿4 本、HTC牌行動電話、筆記型電腦各1台。 四、案經競舞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證據名稱 │待證事實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被告胡鈺祥於警詢及偵訊│1.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手機│ │ │中之供述 │ 均係被告使用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2.被告臉書帳戶名稱為Allen Liz │ │ │ │ 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3.被告胡鈺祥向競舞公司客服人員│ │ │ │ 傳送如附表所示留言訊息,並表│ │ │ │ 示對告訴人進行DDOS攻擊之IP位│ │ │ │ 址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4.被告上傳告證3-3照片至其臉書 │ │ │ │ 網頁,並在臉書上表示以DDOS攻│ │ │ │ 擊及販賣針對英雄聯盟遊戲之 │ │ │ │ DDOS惡意程式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5.被告手機復原通訊軟體QQ之ID: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與ID:0000000000對│ │ │ │ 話紀錄,係被告與他人之通訊之│ │ │ │ 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告訴代理人白瑞元於警詢│全部犯罪事實。 │ │ │及偵訊中之指訴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證人劉佳衢於偵訊中之證│同上。 │ │ │述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證人張書塘於偵訊中之證│1.同上。 │ │ │述 │2.告訴人委派張書塘出面與被告聯│ │ │ │ 繫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告訴人客服中心103年6月│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恐嚇犯│ │ │18日對話紀錄1份(告證 │行之事實。 │ │ │14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告訴人客服中心103年8月│1.被告有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恐嚇│ │ │9日對話紀錄2份(告證 │ 犯行之事實。 │ │ │20) │2.被告向告訴人客服人員表示有發│ │ │ │ 動DDOS攻擊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 │ │ │ │ 之10個IP位址中,有3個IP位址 │ │ │ │ 遭發現有進行網路DDOS攻擊情形│ │ │ │ (112.65.227.111、61.155.41.│ │ │ │ 151、72. 233.66.10),上開干│ │ │ │ 擾電腦犯行顯係由被告所為之事│ │ │ │ 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告訴人客服中心103年8月│被告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恐嚇犯行 │ │ │12日對話紀錄1份(告證 │之事實。 │ │ │25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告訴人客服中心103年8月│被告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恐嚇犯行 │ │ │16日對話紀錄1份(告證 │之事實。 │ │ │28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告訴人客服中心103年8月│1.被告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恐嚇犯 │ │ │21日對話紀錄1份、被告 │ 行之事實。 │ │ │上傳照片1張(告證29) │2.被告於103年8月21日10時35分許│ │ │ │ ,操作電腦對IP位址124.108. │ │ │ │ 141.17、124.108.139.152(均 │ │ │ │ 屬告訴人之台灣大哥大雲端機房│ │ │ │ 伺服器設備之網段)持續發送干│ │ │ │ 擾封包(1,024 byte)予以攻擊│ │ │ │ ,期間長達1,200秒,並將攻擊 │ │ │ │ 之螢幕視窗畫面上傳予告訴人,│ │ │ │ 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恐 │ │ │ │ 嚇行為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│被告臉書上傳照片檔案1 │被告在其臉書上刊登其以DDOS遠端│ │ │張(告證3-3) │控制程式自IP位址61.155.41. │ │ │ │151、187.189.151.219、112.65 │ │ │ │.227.111、72.233.66.106、68. │ │ │ │213.2.91等遭配置木馬程式之電腦│ │ │ │,對IP位址112.121.84.194(屬告│ │ │ │訴人之中華電信機房之伺服器設備│ │ │ │網段)持續發送干擾封包(512~ │ │ │ │1024byte)之電腦桌面照片,被告│ │ │ │顯有上開妨害電腦犯行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│被告臉書網頁103年8月6 │被告在臉書上表示以DDOS攻擊英雄│ │ │日、8月9日、8月10日列 │聯盟遊戲之事實。 │ │ │印資料5份(告證3-1、 │ │ │ │3-2、3-5、6、7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│被告臉書網頁103年8月11│被告在臉書上販賣針對英雄聯盟遊│ │ │日列印資料5份(告證8)│戲之DDOS惡意程式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│告訴人客服中心103年9月│被告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恐嚇犯行 │ │ │24日對話紀錄1份 │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│被告手機復原通訊軟體QQ│被告要以妨害電腦之方式破壞,讓│ │ │之ID:0000000000與ID:│告訴人之遊戲沒人玩,暑期營收大│ │ │0000000000對話紀錄1份 │量下滑,搞到告訴人無法營運,讓│ │ │ │告訴人拿錢出來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│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、郵 │全部犯罪事實。 │ │ │政存簿4本、行動電話、 │ │ │ │筆記電腦各1台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│競舞公司103年9月15日 │被告向告訴人客服人員表示有發動│ │ │內部電子郵件1份 │DDOS攻擊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及告 │ │ │ │證3-3所示之IP位址中,有3個IP位│ │ │ │址遭發現有進行網路DDOS攻擊情形│ │ │ │(112.65.227.111、61.155.41. │ │ │ │151、72.233.66.106),上開干擾│ │ │ │電腦犯行顯係由被告所為之事實。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│告訴人所提供流量監控資│告訴人中華電信機房之遊戲伺服器│ │ │料1份 │(IP位址:112.121.88.135to138 │ │ │ │)於103年8月9日20時許至同年8月│ │ │ │11日20時許期間,遭受來自IP位址│ │ │ │112.65.227.111、61.155.41.151 │ │ │ │、72.233.66.106持續寄出大量封 │ │ │ │包,被告利用前開3台電腦,對告 │ │ │ │訴人電腦設備進行DDOS攻擊之事實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│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查詢系│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IP位址之用│ │ │統查詢結果103年9月11日│戶均為被告,證明被告有如附表編│ │ │傳真資料20紙 │號1至7所示恐嚇犯行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│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查詢系│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IP位址之用戶 │ │ │統查詢結果103年10月6日│為被告,證明被告有如附表編號8 │ │ │傳真資料1紙 │所示恐嚇犯行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0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│1.全部犯罪事實。 │ │ │103年11月17日數位鑑識 │2.扣案之被告持用手機經鑑識結果│ │ │報告及所附QQ通訊軟體對│ ,發現QQ通訊軟體之對話中多次│ │ │話紀錄各1份、數位鑑識 │ 提及「DDOS」、「perl lop.pl │ │ │光碟2片 │ 」等關鍵字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3.被告交易DDOS遠端控制程式之事│ │ │ │ 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1│被告帳號封鎖解鎖記錄1 │告訴人於103年6月16日13時54分許│ │ │紙(告證4) │,以違規代打為由,將被告上開「│ │ │ │Z0000000000」(UID: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)帳號封鎖,嗣於同年8月9日21時│ │ │ │57分許被迫予以破例解鎖,證明告│ │ │ │訴人因被告上開恐嚇、妨害電腦行│ │ │ │為而心生畏懼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2│告訴人網站公告訊息列印│告訴人於103年8月9日19時43分許 │ │ │資料1紙(告證5) │,對外公告其遊戲伺服器須進行維│ │ │ │護及重新啟動等訊息,證明告訴人│ │ │ │電腦設備確有遭受干擾,及告訴人│ │ │ │因此受有營運、財產上損害之事實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3│被告在告訴人公司之帳號│全部犯罪事實。 │ │ │登記及交易資料、告訴人│ │ │ │公司客服人員資料各1份 │ │ │ │(告證12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4│告訴人客服中心103年6月│被告因其「Z0000000000」遊戲帳 │ │ │16日對話紀錄、申訴回報│號遭告訴人封鎖,於103年6月16日│ │ │單資料各1份(告證13) │向告訴人提出申訴要求解鎖,遭告│ │ │ │訴人以被告有違規代打為由予以拒│ │ │ │絕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告訴人遊戲伺服器防火牆│告訴人之遊戲伺服器於103年8月9 │ │25│頻寬資源流量監控報告1 │日12時~20時之間,垃圾封包流入│ │ │份(告證15) │量遽增,證明告訴人電腦設備係遭│ │ │ │被告以頻寬消耗型之DDOS攻擊、佔│ │ │ │用對外網路頻寬方式進行干擾之事│ │ │ │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果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│告訴人中華電信機房之遊戲伺服器│ │26│IP封鎖日報表、數據傳輸│(IP位址:112.121.84.194)於 │ │ │機房承租協議書各1份( │103年8月9日遭來自IP位址61.155.│ │ │告證16) │41.151要求連線高達28萬7,277次 │ │ │ │,告訴人電腦設備之網路頻寬遭來│ │ │ │自61.155.41.151之封包占用耗盡 │ │ │ │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7│臺灣大哥大雲端機房之攻│告訴人臺灣大哥大雲端機房之遊戲│ │ │擊事件紀錄簿1份(告證 │伺服器於103年8月9日受到大量的 │ │ │17) │惡意DDOS攻擊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3年8月9日線上遊戲在 │告訴人線上遊戲玩家在線人數於 │ │28│線人數曲線圖、統計報表│104年8月9日18時許起之數量較下 │ │ │各1份(告證18) │週同時段遽減,該遊戲之營運狀況│ │ │ │顯受影響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03年8月9日告訴人客服 │告訴人客服中心網站於104年8月9 │ │29│中心總瀏覽量報告、對話│日之瀏覽人數較上週、下週同時段│ │ │紀錄各1份(告證19) │遽增,且有部分玩家向告訴人客服│ │ │ │人員反應無法連線遊戲伺服器,證│ │ │ │明告訴人電腦設備有遭受干擾之事│ │ │ │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0│告訴人內部電子郵件往來│劉佳衢、白瑞元、周思睿、張書塘│ │ │資料2份、遊戲幣兌換資 │等人互相以電子郵件商議如何處理│ │ │料1份(告證22、24) │遭被告以DDOS手法攻擊一事,並決│ │ │ │定為被告新增帳號及贈予遊戲點數│ │ │ │(價值約3080元),佐證告訴人確│ │ │ │有因被告上開不法行為而心生畏懼│ │ │ │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1│英雄聯盟各網段最高承載│告訴人遊戲伺服器之網路頻寬承載│ │ │量一覽表、路由器網路介│量僅約10~20G上下,超過10G以上│ │ │面規格資料各1份(告證 │之網路流量將造成網路斷線,證明│ │ │26) │被告以如附表編號3、5所示通知將│ │ │ │以10G以上流量封包攻擊告訴人遊 │ │ │ │戲伺服器之留言訊息,足以使告訴│ │ │ │人畏懼其網路頻寬遭被告佔用耗盡│ │ │ │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2│103年8月12日電話錄音譯│被告於103年8月12日在電話中向張│ │ │文1份、錄音光碟1片(告│書塘坦承有實施上開干擾告訴人遊│ │ │證27) │戲伺服器行為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3│中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│告訴人於103年底編列2,660萬元為│ │ │價單1份、統一發票1張(│其伺服器設備增添網路防禦設備,│ │ │告證31) │證明告訴人有因被告上開行為心生│ │ │ │畏懼,致生危害於財產安全之事實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告訴人103年8月9日玩家 │告訴人於103年8月9日玩家人數流 │ │34│人數流失數量統計1份( │失估計約14萬3,292人,損失估計 │ │ │104年5月29日刑事陳報狀│約418萬9,576元,證明被告上開妨│ │ │附件1) │害電腦行為確達到干擾告訴人遊戲│ │ │ │伺服器之程度,及致生告訴人危害│ │ │ │於財產上安全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告訴人客服中心104年4月│佐證被告有上開恐嚇、妨害電腦犯│ │35│14日對話紀錄4份(告證 │行之事實。 │ │ │32)、104年4月16日電話│ │ │ │錄音譯文1份及錄音光碟1│ │ │ │片(告證34)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60 條之干擾電腦及相關設備罪嫌。被告如附表所示前後多次恐 嚇犯行,應係基於同一恐嚇之犯意,於接近之時間實施,侵 害同一法益,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,依一般社會觀念,難以 強行分開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之接續犯,而論以單純一罪。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 ,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,從一重之干擾電腦及相關設備罪處斷。扣案如犯罪 事實欄所述之物(存摺除外),請依法宣告沒收之。 三、至告訴移送意旨認被告另涉犯下列罪嫌部分: ⑴就告訴意旨所指被告向其索討顧問費數十萬元,係涉犯刑法 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乙節。觀諸被告於103年6月18日12時27分 與告訴人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內容「你們應該也很不想搞到 整個遊戲都是你們鎖不了的外掛,遊戲搞臭了後再來告我, 有點晚了,到時不是你一個月要給我幾十萬的顧問費,就可 以解決」等文字,應僅係向告訴人強調其使用外掛程式所將 造成不利於告訴人之後果,並非直接言明倘告訴人給付顧問 費即不予妨害遊戲營運,尚難遽認被告有使用恐嚇手段使告 訴人交付財物,殊難以該罪責究論之。 ⑵就告訴意旨所指被告以恐嚇手法令將上開「Z0000000000」 帳號予以解鎖,係涉有刑法恐嚇得利罪嫌云云。惟一般玩家 申請線上遊戲帳號使用,同時與負責營運之線上遊戲簽定契 約後,線上遊戲公司本諸契約義務為玩家提供完善遊戲環境 與服務,玩家則有權利用所申請帳號享受相關服務,而衡酌 一般玩家均會耗費時間、精力進行升級、打寶等遊戲活動, 或儲值點數以交換更多服務,足見遊戲帳號使用人主觀上均 會認為對帳號有相當使用權益,觀之經濟部頒「線上遊戲定 型化契約」範本第15條亦定有「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 乙方(即線上遊戲公司)所有,乙方並應維持甲方(即線上 遊戲使用人)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。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 有支配之權利。」更可見諸上情。本件「Z0000000000」帳 號即為被告所申請建立,且遭告訴人片面以被告有違規事由 為由予以封鎖,則被告向告訴人要求解鎖,應認係主張自身 權益,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。 ⑶就告訴意旨所指被告於103年8月10、11日在其臉書刊登其對 告訴人進行網路攻擊之照片及文字訊息,係煽惑他人犯罪乙 節。惟綜觀卷附被告臉書網頁列印資料,被告僅有提及其曾 對告訴人進行DDOS網路攻擊一事,並未告知犯罪手法(如具 體教導他人如何使用DDOS遠端控制軟體),亦未主動提供犯 罪工具(如散布該駭客軟體或提供下載檔案之來源連結), 亦未以諸如金錢等誘因提供他人興起犯罪動機,亦未指明時 間、目標及號召不特定人齊聚進行駭客活動,應認被告僅係 在公開炫耀其有癱瘓他人伺服器之能力,不能認定係足以使 他人從事犯罪活動之行為。 ⑷就告訴意旨所指被告於104年4月14日再度以相同手法進行網 路攻擊,欲迫使告訴人與其和解,係涉犯刑法干擾電腦、強 制未遂等罪嫌乙節。審諸告訴人所提相關網路流量監測資料 (告證35、36),僅能證明其遊戲伺服器於104年4月14日有 遭受網路攻擊之事實,然不能直接證明該網路攻擊事件亦由 被告所為,而告訴人未提出任何攻擊來源之IP位址反查資料 供本署調查,實無從認定被告確為實際攻擊者,縱被告因前 次網路攻擊行為而不免涉有相當之嫌疑,然此部分究無任何 客觀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亦涉有干擾告訴人電腦設備之行為, 自難單憑告訴人片面臆測及指訴,遽令被告擔負此部分干擾 電腦、強制未遂罪責。 然以上⑴、⑵、⑶、⑷部分若成立犯罪,因與前開起訴部分 之恐嚇危害安全、妨害電腦等犯行,各具有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或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,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 黃 佳 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富 附錄所犯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(恐嚇危害安全罪) 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360條 (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)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 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時間 │留言訊息 │來源IP位址 │ │號│ │ │登入/登出時間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3年6月18日上│「我隨便搞個免費輔助或全防斷線下去玩,很快這遊戲│118.167.33.9 │ │ │午11時36分許 │營業額就剩7成,絕對比當初的CSO更慘,大家都知道對│103年6月16日登入│ │ │ │著互搞我們雙方都沒好處」、「你們如果覺得這沒什麼│至同年6月19日登 │ │ │ │,遊戲沒人要玩,營業掉也沒差,那我們就對著幹,展│出 │ │ │ │現完實力後你們想坐下來談時,我們大家再坐下來談」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3年6月18日中│「遊戲搞臭了後再來告我,有點晚了」、「到時不是你│同上 │ │ │午12時27分許 │一個月要給我幾十萬的顧問費,就可以解決」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3年8月9日19 │「DDOS」、「61.155.41.151、187.189.151.219、 │114.43.120.252 │ │ │時33分許 │72.233.66.106、201.14.134.202、68.213.2.91、 │103年8月9日18時 │ │ │ │112.65.227.111、114.215.182.161、115.47.41.206、│13分許登入至同年│ │ │ │59.124.91.175、218.3.207.206」、「現在在攻擊你們│8月10日登出 │ │ │ │的IP」、「這只是10個G□」、「請便,我擺越久你們 │ │ │ │ │虧越多,心裡有數,我隨便擺個幾天你們都好玩」、「│ │ │ │ │這只是10個G□,我是服務器代理商,我手頭最少有300│ │ │ │ │G□」、「要讓妳們忙個夠的意思」、「如果你不想解 │ │ │ │ │,要告也無所謂,我敢打就沒再怕你告.....」、│ │ │ │ │「你們今日開始加班吧」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3年8月9日20 │「重(從)今天開始LOL不用營運,每天照三餐打」、 │同上 │ │ │時47分許 │「說到做到,0000000000等你們高層真的想談時再聯繫│ │ │ │ │我」、「重(從)今天開始LOL不用營運,每天照三餐 │ │ │ │ │DDOS,說到做到,0000000000等你們高層真的想談時再│ │ │ │ │聯繫我」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103年8月12日中│「6(應為8)月9號晚間的,只是10G流量的小小壓力測│114.43.126.175 │ │ │午12時16分許 │試」、「我手頭能打出最少300G以上」、「但是我絕對│103年8月10日登入│ │ │ │有把握打個一兩個月讓你們無條件撤告」、「上次的不│至同年8月14日登 │ │ │ │過是遊戲入口端口」、「你們要繼續下去,就是點卡驗│出 │ │ │ │證端口」、「一個月收錢收不了,好不好玩,你們自己│ │ │ │ │心裡清楚」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103年8月16日中│「別再鎖到我帳號,不然我翻臉」、「日後我帳號有問│36.225.49.41 │ │ │午12時54分許 │題你們看著辦」 │103年8月14日登入│ │ │ │ │至同年8月17日登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103年8月21日上│「我知道你們現在針對英雄聯盟的DDOS一直在防」、「│36.225.49.233 │ │ │午10時24分許 │那我現在這邊可以開示範示範,我一樣還是可以打得掉│103年8月19日登入│ │ │ │,或者斷整個服務器都可以」、「那我們來談談,我可│至同年8月23日登 │ │ │ │以把台灣LOL整個DDOS外掛都收掉,也可以收起來不賣 │出 │ │ │ │,這樣你們就不用再花錢花時間加防」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103年9月24日22│「你們封大陸ip沒關係.....明天我會去搞台港澳│111.251.42.113 │ │ │時20分許 │的服務器,我看是否你們連台港澳ip都敢封?....│103年9月23日登入│ │ │ │」、「你有封沒封我根本無所謂,封了我去搞台港澳的│至同年9月27日登 │ │ │ │服務器,一樣能對你們照(造)成影響,你們直接說明│出 │ │ │ │白了,堅持要告下去不談,那我就照三餐打」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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