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交簡字第352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朝根
上列被告因
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
簡易判決處刑(105
年度偵字第9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楊朝根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
動力
交通工具,處
有期徒刑肆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
證據,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下稱
「聲請書」)犯罪事實欄第4 行起「因不勝酒力影響操控而
不慎與停放路邊之車輛發生擦撞」補充為「因不勝酒力影響
操控而不慎與福翊營造有限公司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
-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後,續與柯文欽停放於路邊之車
牌號碼0000-00 自小貨車發生擦撞」、證據部分補充「
證人
游素美、柯文欽於警詢之證述」外,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二、論罪
科刑:
(一)核被告楊朝根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
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
公共危險罪。
(二)爰
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曾有因酒駕而經臺灣基隆地方
法院檢察署為緩
起訴之前案紀錄(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
紀錄表),其明知酒後駕車,對一般往來之
公眾及駕駛人自
身具有高度危險性,更應自我警惕,
猶於飲酒後,駕車上路
,且肇致車禍實害,除漠視自身安危,亦枉顧公眾安全;兼
參以被告於車禍經送醫後,經抽血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達78
.MG/DL,換算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0.39毫克,
暨衡酌坦
承
犯行之
犯後態度、自述國小畢業之
智識程度、勉持之家庭
經濟狀況(參偵卷第2 頁調查筆錄「受詢問人」欄)等一切
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
以資儆懲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
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
施行法第1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
送達之日起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
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敘述
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瓊秋
附錄論罪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
,
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
重傷者
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【附件】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05年度偵字第983號
被 告 楊朝根 男 60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住新北市○里區○○0號之1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
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楊朝根於民國105年1月24日上午10時許,在新北市坪林區某
工地內飲用酒類後,猶於同日下午4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
-00號營業小客車行駛於新北市市區道路。
嗣於同日下午5時
23分許,在新北市○里區○里○○000號前,因不勝酒力影
響操控而不慎與停放路邊之車輛發生擦撞,經警到場處理,
並將其送醫,經抽血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達78.MG/DL,換算
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0.39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事實,
業據被告楊朝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
坦承不諱,並
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、現場圖、談話紀錄表、現場及
車損照片30張、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、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
附設醫院金山分院診斷證明書、聯合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、
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
附卷
可稽,被告犯嫌
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違背安全駕
駛致交通危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檢 察 官 楊婉鈺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書 記 官 邱士益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
傳喚被告、
輔佐人、
告訴人、
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
人、
告訴人等對於告訴
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
和解而要
撤回告訴
或對非
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
以書狀向
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