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8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國順
上列被告因違反
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年度偵
字第10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
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
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國順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3樓
「嫚蒂飲食店」之負責人,明知「一千個傷心的理由」、「
我感覺不到你」、「夢中的情話」、「愛一個人好難」、「
愛上一個人永遠不會太遲」、「單身情歌」、「絕口不提愛
你」、「你怎麼捨得我難過」等8 首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
,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有,並均委由社團
法人
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(下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)管理,未
經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同意或授權,不得擅自公開播送或
演出。
詎被告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,明知其取得中華音
樂著作權協會授權播送、演出僅
迄104年2月28日為止,仍未
經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授權,自104年3月1日起迄同年6 月8
日止,在其經營上開
公眾得出入之飲食店內,擺設內有上開
音樂著作之伴唱機1 臺,供不特定來店消費之客人投幣公開
演出、播送,而侵害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對上開音樂著作之
公開演出權、公開播送權,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
自以公開演出、公開播送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
語。
二、
按告訴乃論之罪,
告訴人於第一審
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又
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
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、公開播送方式侵害他人著作
財產權罪,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
告與告訴人達成
和解,告訴人並具狀
撤回告訴(見本院卷第
18頁),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
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
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「切勿
逕送
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愷凌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歌曲 │著作財產權人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一千個傷心的理由 │刑增華、李思菘 │
│ │ │著作權
代理人: │
│ │ │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 │
│ │ │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我感覺不到你 │巫啟賢、陳佳明 │
│ │ │1.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│
│ │ │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│
│ │ │2.臺灣琦雅有限公司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夢中的情話 │黃煜竣、黃揚哲、趙偉令│
│ │ │著作權代理人: │
│ │ │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│
│ │ │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愛一個人好難 │季忠屏 │
│ │ │著作權代理人: │
│ │ │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│
│ │ │公司台灣分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愛上一個人永遠不會太遲 │王中言、黃怡 │
│ │ │著作權代理人: │
│ │ │台灣滾石音樂經紀股份有│
│ │ │限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單身情歌 │易家揚、陳耀川 │
│ │ │著作權代理人: │
│ │ │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│
│ │ │司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絕口不提愛你 │黃中原 │
│ │ │著作權代理人: │
│ │ │大未來音樂有限公司(龐│
│ │ │圖國際有限公司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你怎麼捨得我難過 │黃品源 │
│ │ │著作權代理人: │
│ │ │香港商環德音樂出版有限│
│ │ │公司台灣分公司 │
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