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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基簡字第 142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妨害電腦使用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6年度基簡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胡鈺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4年度 偵字第5512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判決如下: 主 文 胡鈺祥犯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及黑色 隨身碟壹支均沒收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程序事項: ㈠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專科罰金之罪,以 及刑法第320條、第321條之竊盜罪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、第2款定有 明文。又除簡式審判程序、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、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,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,民國96年3月2 1日總統公布、同年月23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亦 有明文。查本案被告胡鈺祥所為,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之 強制未遂罪、第360條之無故干擾電腦相關設備罪,法定最 重本刑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,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款之罪,自得獨任審判,不須合議。 ㈡次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但有必要時,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。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。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、得易科罰金之 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,刑事訴訟法第449條亦定有明 文。是被告經起訴之罪名,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 罪,已如前述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,合先敘明。 二、本件應補充記載: ㈠證據應補充記載: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。 ㈡應用之法條應補充記載: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4條 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及刑法第360條之無故干擾電腦相關設備 罪;其已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而不遂,為未遂犯,應依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。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,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 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,從一重之無故 干擾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斷。 三、其餘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沒收詳後述外,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。 四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本件起因係聯合新聞網站刊 登「英雄聯盟駭客,涉恐嚇少年被訴」新聞,而心生不滿, 竟干擾聯合新聞網站之電腦相關設備,令聯合新聞網站之讀 者無法連線進入聯合新聞網站,並脅迫聯合新聞網站將上開 新聞下架,所為實有可議,再者,新聞自由為民主文明國家 之普世價值,亦為聯合新聞網站所秉持之原則,被告所為嚴 重破壞社會秩序,殊不足取,足見其法治觀念嚴重偏差;惟 慮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,兼衡被告自述其智 識程度為高中畢業、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、待業中(見104 年度偵字第5512號偵查卷第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);並 酌以本件被告與被害人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就民事賠償業 已調解成立,被告原願於105年8月底、10月底、12月20日前 分3期給付被害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並願刊登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附件一、附件二所示之內容於聯告新聞網部首 頁一日,有本院10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3號調解筆錄在卷可 憑,惟被告今僅給付4萬元,尚欠8萬元未給付,及被告前 有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前科(經本院以104年度基 簡字第1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),犯罪動機、目 的、手段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儆懲。 四、沒收部分 ㈠相關法律修正 ⒈關於沒收之規定,中華民國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 、刪除及修正公布、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,並自105 年7月1日起施行,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:「沒收、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」故關於 沒收之法律適用,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,於105年7月1 日施行後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 ⒉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3項有關屬於犯 罪行為人之「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」得宣告沒收乙節,修正後整併於同條第2項,相關沒收 要件並未更動,另增訂第38條第3項「前項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,而無正當理由 提供或取得者,得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 」及第4項「前2項之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」之規定。 ㈡本案沒收: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及黑色隨身碟1支,係被告所 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,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,且黑 色隨身碟1支內有「台風DDOS」程式(詳本院卷附檔案內容 照片)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, 刑法第2條第2項、第360條、第304條第2項、第55條、第41 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第2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、第2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錄論罪法條: 刑法第304條: 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刑法第360條: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: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,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 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。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,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 者,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,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 倍。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,就其 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。 附件: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5512號 被 告 胡鈺祥 男 24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3樓 居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 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 一、胡鈺祥(臉書帳號:Atza Cheung)因不滿址設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00號3樓聯合報系之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( 下稱聯合線上公司)經營之聯合新聞網站(http://udn.com /news/index),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凌晨2時17分許,刊登 報導其前另涉妨害自由、恐嚇、妨害電腦使用罪等行為之「 英雄聯盟駭客,涉恐嚇少年被訴」新聞,竟基於於妨害他人 行使權利、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,於104年12月8日 凌晨4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3時許之間,使用其先前透過網路 所購得之「台風DDOS」遠端控制攻擊程式,鎖定聯合線上公 司承租放置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公司)之子 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港墘機房之聯合新聞網站伺服 器,藉由IP位址為216.243.23.200等殭屍電腦,持續寄出大 量封包佔用聯合新聞網站伺服器之對外網路頻寬,以此方式 干擾聯合新聞網站之電腦設備,令聯合新聞網站之讀者無法 連線進入聯合新聞網站,並於同日上午10時58分5秒許、11 時8分55秒許、11時24分41秒許,以其門號00-00000000號室 內電話,與聯合新聞網站客服人員廖麗貞、新聞編輯薛佩玉 、新聞組主任廖啟成聯絡表示:上開新聞從聯合新聞網站下 架,該網站的問題就可以解決,伊是駭客,也是新聞當事人 等語,而以此脅迫方式妨害聯合新聞網站新聞組主任廖啟成 行使新聞自由之權利,惟廖啟成堅持新聞自由之立場,而未 將上開新聞自聯合新聞網站下架,胡鈺祥撥打電話與蘋果 日報職員,要蘋果日報查看聯合新聞網站是否被癱瘓,蘋果 日報職員上網查看聯合新聞網站,發現確實無法登入該網站 。於同年12月9日19時許,為警持搜索票在基隆市○○區 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3樓居處查獲,並扣得電腦主機1台、黑色隨 身碟1支、無殺傷力之空氣長槍1支、彈匣3個、空氣氣瓶1罐 及BB彈1包(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,另為不起訴 處分)。 二、案經聯合線上公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證據名稱 │待證事實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被告胡鈺祥於警詢及偵訊│1.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│ │ │中之供述 │ 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2.被告有打電話及在臉書留言給聯│ │ │ │ 合報,要聯合報將上開新聞下架│ │ │ │ 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3.被告有打電話給蘋果日報,要蘋│ │ │ │ 果日報將其所刊登上開相關新聞│ │ │ │ 下架,並要蘋果日報去看聯合新│ │ │ │ 聞網站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4.被告叫蘋果日報去看聯合新聞網│ │ │ │ 站,是要讓蘋果日報看聯合新聞│ │ │ │ 網站被癱瘓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5.被告知道以網路攻擊之方式對蘋│ │ │ │ 果日報要求下架新聞是沒有用的│ │ │ │ ,所以被告沒有對蘋果日報攻擊│ │ │ │ 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告訴代理人廖啟成於警詢│全部犯罪事實。 │ │ │及偵訊中、告訴代理人廖│ │ │ │健翔於偵訊中之指訴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證人廖麗貞於警詢及偵訊│同上。 │ │ │中之證述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證人薛佩玉於警詢及偵訊│同上。 │ │ │中之證述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「台風DDOS」攻擊程式之│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│ │ │照片2張 │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臉書帳號Atza Cheung之 │被告在臉書留言給聯合報,要聯合│ │ │列印資料1份 │報將上開新聞下架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nagios軟體流量圖1紙 │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│ │ │ │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遠傳公司之電子郵件6紙 │同上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聯合報「英雄聯盟駭客,│同上。 │ │ │涉恐嚇少年被訴」新聞1 │ │ │ │份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│蘋果日報「不滿報導駭客│1.被告有打電話給蘋果日報,要蘋│ │ │新聞,男子威脅要癱瘓蘋│ 果日報將所刊登上開與伊有關之│ │ │果日報」新聞1份 │ 新聞下架,並要蘋果日報去看聯│ │ │ │ 合新聞網站已被癱瘓之事實。 │ │ │ │2.蘋果日報於當日上午上網查看聯│ │ │ │ 合新聞網站,發現確實無法登入│ │ │ │ 該網站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│聯合線上公司通聯紀錄1 │被告強制未遂部分之全部犯罪事實│ │ │紙 │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│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、黑 │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│ │ │色身碟1支 │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│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 │00-00000000號室內電話係被告申 │ │ │ │請使用之事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│攻擊時序表1份 │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│ │ │ │實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│聯合新聞網站流量圖1份 │同上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被告希望蘋果日報撤下與伊有關之│ │ │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 │報導,撥打電話予蘋果日報職員陸│ │ │ │運鋒、曾智宏說:「大家不要搞這│ │ │ │麼難看,你報看看,聯合報的網站│ │ │ │」之事實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及同法第 360條之干擾電腦及相關設備罪嫌。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,係 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,從一重之干擾電腦及相關設備罪處斷。扣案之電腦主機 1台、黑色隨身碟1支,請依法宣告沒收之。 三、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強制未遂之犯行尚涉有刑法第305條恐 嚇罪嫌云云,惟被告此部分所為應係強制未遂,已如上述, 報告意旨尚有誤會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佳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(強制罪) 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360條 (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)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 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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