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3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顏均庭
上列被告因
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年度撤緩
偵字第72號),被告於
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
經本院合議庭
裁定由
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
審判程序,並判決如
下:
主 文
顏均庭
犯行使
變造公文書罪,處
有期徒刑壹年貳月,
緩刑叁年。
事 實
一、顏均庭係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「鄭享菱記帳及報稅
代理業務人事務所」(下稱鄭享菱事務所)負責人鄭享菱之
女兒。緣鄭享菱於民國100年間,因罹病無法工作,顏均庭
遂代為處理鄭享菱事務所之業務,為從事業務之人。顏均庭
自101年3月間起,為承煒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承煒公司)、
劦盛工程行(下稱劦盛行)、宜鑫水電五金材料行(下稱宜
鑫行)、建旺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建旺公司)、勤業機械有
限公司(下稱勤業公司)、甲乙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甲乙公
司)等客戶處理報稅業務,㈠顏均庭因缺錢花用,竟
意圖為
自己
不法之所有,自101年3月至102年底,接續收取如附表
一所示公司所交付欲委託顏均庭代繳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
得稅費用後,未依繳納期限繳付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
(營業稅繳納期限為下個月之15日;營業事業所得稅暫繳款
繳納期限為該年度之9月30日;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限為
隔年之5月30日),而將上開金錢變
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
侵占入己,作為私用,事後再設法以所收取之其他公司款項
補繳先前未繳之稅額(如附表一實際繳納日所示)。㈡因部
分公司要求顏均庭交付繳費證明,顏均庭為掩飾未為客戶
按
時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,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
之犯意,接續於上開繳稅
期間內,在鄭享菱事務所內,將不
明公司已繳費而蓋有代收金融機構章戳之北區國稅局繳款書
,挖空營業人資料及應繳稅額欄位後,再分別套入劦盛行、
建旺公司、勤業公司、甲乙公司名稱及其應繳稅額後再予影
印之方式,變造為公司名稱、繳納金額均不實之建旺公司
101年10月營業稅繳款書、甲乙公司102年4月營業稅繳款書
、勤業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、劦盛行102年7
-8月、102年9-10月營業稅繳款書(收據聯)各1紙,再分別
交付予上開公司而行使,致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及北區國稅局
。㈢於上開期間內,因顏均庭未按時繳付附表一所示公司之
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,致上開公司除本稅外,經北
區國稅局加計應繳付滯納金及利息,顏均庭為籌款繳付上開
滯納金及利息,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接續向附表二所示
公司出示較實際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較高之不
實金額「鄭享菱記帳士事務所收付費明細表」,使上開公司
不疑有他,誤認上開不實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屬
實,而交付如附表二「實收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錢予顏均庭,
顏均庭因而詐得如附表二「詐得金額」欄所示之款項。
嗣部
分公司因均未繳納稅額,遭
主管機關發函催繳,始知上情。
二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送臺灣基隆地方法
院檢察署檢察官
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、
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
有期徒刑之罪或
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,其於準備程序進
行中,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知其
簡式審判程序
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
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,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
序進行本案之審理,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,簡式審判程
序之
證據調查,不受第159條第1項、第161條之2、第161條
之3、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,合先敘
明。
二、
上揭犯罪事實,
業據被告顏鈞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
坦
承不諱,核與
證人即劦盛行負責人許建順、承煒公司會計葉
美津、建旺公司負責人游建文、宜鑫行總財務曾清霞、勤業
公司負責人許曉泓、甲乙公司負責人謝清華、鄭享菱事務所
負責人鄭享菱、行政人員林玟妗、吳怡螢於調查局詢問證述
之情節相符,復有偽造之劦盛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7-8
月、102年9-10月營業稅繳款書、營業稅繳款書、收付費明
細表(103偵4198號卷第11-15頁)、承煒公司之收付費明細
表、營業稅繳款書(同上卷第19-22頁)、建旺公司營利事
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、營業稅繳款書、偽造之建旺公司
101年10月營業稅繳款書(同上卷第70-77頁、第108頁)、
宜鑫行之收付費明細表、營業稅繳款書(同上卷第81-83頁
)、勤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、營業稅繳款
書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、偽造之101年度營利
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(同上卷第86-91頁、第113頁)
、甲乙公司之營業稅繳款書、偽造之102年4月營業稅繳款書
(同上卷第94-96頁、第50頁)等資料(全部資料詳見同上
卷第27-52頁、第103-129頁)附卷
可稽,足認被告之
自白與
事實相符,
堪以採信。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
洵堪認定,
均應
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
科刑
㈠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:「行為後
法律有變更者,
適用行
為時之法律,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
於行為人之法律」。查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339 條業經立法
院三讀修正通過,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
第00000000000 號公布,並自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。修
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
有,以
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
期徒刑、
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
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
未遂犯
罰之」;修正後則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
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
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
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
罰之」。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,
法定刑之最高度雖同為5
年以下有期徒刑,然就最低度之選科或
併科罰金刑部分,修
正前原規定為銀元1 千元,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
、第2 項前段規定,折合新臺幣為3 萬元,然修正後已將罰
金刑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,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,被告行
為時之舊法顯然對被告較為有利。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
段,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。
㈡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
業務侵占罪、第216
條、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
項之
詐欺取財罪。其變造公文書之
低度行為,應為行使之
高
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被告因缺錢花用,於密集期間,
反覆以同一手法犯業務侵占、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犯
行,應均論以接續罪。又所犯上開3罪,犯罪目的單一,犯
罪手法互有重覆,係以一行為而觸犯
構成要件相異之罪,為
異種想像競合犯,應依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
處斷。至
公訴
意旨認被告係犯行使偽造公文書云云,惟被告係以真實之北
區國稅局繳款書變異「營業人資料」及「應繳稅額」欄位之
名稱及數字,應僅係屬變造行為,公訴意旨所認應有誤解,
併此敘明。
㈢爰
審酌被告受被害人委託代為處理繳納營業稅、營利事業所
得稅事宜,因缺錢花用,竟違背他人之信任,侵占及詐取被
害人用以繳納稅額之款項,並為掩飾犯行而變造北區國有財
產局製作之繳款證明書,所為
顯有不該;惟念其
犯後坦承犯
行,態度尚可,兼衡其侵占、詐取之金額,又事後業已全部
繳納被害人之營業稅、營業事務所得稅款項、償還所詐得之
金錢,
暨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及其教育程度、生活
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以資
懲儆。
㈣被告未曾因
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
宣告,有臺灣高等
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按,且被告犯後已償還所有款項
且與被害人
和解,有和解書6紙附卷
可參,被告因一時失慮
致為本件犯行,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,當能知所警惕
而信無再犯
之虞,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
適當,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宣告緩刑3年
,以啟自新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
段,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、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、第336條
第2項、第216條、第211條、第55條前段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,
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、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
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「切勿逕
送
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詹立瑜
附錄論罪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
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
(
公務公益侵占罪、業務侵占罪)
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,處 1
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,處 6 月以上
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
(偽造變造公文書罪)
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
足以生損害於
公眾或他人者,處 1 年以上
7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表一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被害公司│ 項 目 │ 侵占金額 │實際繳納日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元)│(償還日)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承煒公司│101年5至6月營業稅 │327,118 │101/09/14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257,401 │102/01/14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│245,856 │102/03/13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1至2月營業稅 │92,133 │102/05/15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3至4月營業稅 │174,422 │102/07/1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5至6月營業稅 │191,131 │102/09/16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7至8月營業稅 │202,532 │102/11/12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168,772 │103/01/09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 │107,417 │101/11/13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│221,296 │102/07/18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 │165,000 │103/01/09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劦盛行 │101年5至6月營業稅 │66,542 │101/09/14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7至8月營業稅 │19,971 │101/11/09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73,033 │102/01/15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7至8月營業稅 │39,133 │102/12/11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47,265 │103/01/03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宜鑫行 │102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3,578 │103/01/09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旺公司│101年1至2月營業稅 │202,251 │101/05/15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3至4月營業稅 │106,717 │101/05/29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5至6月營業稅 │227,108 │101/09/14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7至8月營業稅 │323,473 │101/11/15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347,195 │102/01/14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│594,076 │102/05/13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1至2月營業稅 │235,380 │102/05/15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3至4月營業稅 │120,834 │102/07/08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│656,186 │101/07/13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 │328,124 │101/11/14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勤業公司│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│299,442 │102/03/15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5至6月營業稅 │144,160 │102/09/26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21,015 │103/01/1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 │27,238 │101/11/13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│148,883 │102/09/16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 │88,060 │103/01/10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甲乙公司│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53,729 │102/01/15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│91,121 │102/03/13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1至2月營業稅 │57,495 │102/05/28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3至4月營業稅 │270,536 │102/09/1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5至6月營業稅 │122,239 │102/09/3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7至8月營業稅 │315,237 │102/11/14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 │46,488 │102/11/13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 │86,016 │103/01/10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被害公司│ 項 目 │應收金額 │實收金額 │詐得金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承煒公司│102年1至2月營業稅 │92,133 │95,133 │3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168,772 │169,772 │1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│221,296 │289,024 │67,728 │
│ │稅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│165,000 │198,864 │33,864 │
│ │稅暫繳款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小 計 │105,592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劦盛行 │101年7至8月營業稅 │19,971 │22,967 │2,996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73,033 │75,033 │2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 │19,698 │22,698 │3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7至8月營業稅 │39,133 │40,133 │1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47,265 │49,715 │2,45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小 計 │11,446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旺公司│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347,195 │352,195 │5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小 計 │5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勤業公司│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│148,883 │212,981 │64,098 │
│ │稅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小 計 │64,098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甲乙公司│101年9至10月營業稅 │53,729 │58,729 │5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02年7至8月營業稅 │315,237 │317,237 │2,000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小 計 │ 7,000│
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總 計 │ 193,136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