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6年度附民字第34號
原 告 創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素蓮
被 告 陳淑華
上列被告因業務
侵占案件(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
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(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
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
法 官 鄭富容
法 官 謝昀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