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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  告 創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蓮 被   告 陳淑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(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號),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(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號),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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