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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  告  余麗娟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豪律師 被   告  洪誌挺 被   告  永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周偉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建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