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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張惟傑     何佳靜 被 告 張聰敏    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 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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