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潘孝敏
上列
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(106 年度偵
字第2773號),聲請單獨
宣告沒收(106年度聲沒字第144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武士刀壹支,沒收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被告潘孝敏(聲請書被告年籍欄誤載為不詳
,應予更正)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
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稱基隆地檢署)檢察官以106 年
度偵字第2773號為
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然扣案之武士刀1
支係
違禁物,有基隆市警察局出具之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1
份在卷
足稽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(聲請書誤引為修正前
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)、第40條第2項規定,聲請
宣告沒收之等語。
二、
按「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
與否,沒收之」、「違禁
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
單獨宣告沒收」,刑法第38條第1 項、
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所稱
之刀械,指武士刀、手杖刀、鴛鴦刀、手指虎、鋼(鐵)鞭
、扁鑽、匕首(各如附圖例式)及其他經中央
主管機關公告
查禁,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;第4條第1項第3 款
所列之各式刀械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
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
持有,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
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同分別明定之。
三、查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間,委由不知情之全億報關有限公司
,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貨物,而違反槍砲彈藥刀
械管制條例之案件,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
2773號為
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經本院核
閱卷宗無誤。扣案
之武士刀1 支(刀械編號0000000000-0),經基隆市警察局
刀械鑑驗小組
鑑定結果,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
刀械,有該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1 份及鑑定照片在卷
可稽(
見106年度偵字第2773號卷第15至17頁)。是扣案之武士刀1
支確屬違禁物
無訛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依刑法第
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
沒收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
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
告書狀(應附
繕本)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