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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禁沒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沒收(僅違禁物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潘孝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(106 年度偵 字第2773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06年度聲沒字第144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支,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潘孝敏(聲請書被告年籍欄誤載為不詳 ,應予更正)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稱基隆地檢署)檢察官以106 年 度偵字第277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然扣案之武士刀1 支係違禁物,有基隆市警察局出具之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(聲請書誤引為修正前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)、第40條第2項規定,聲請 宣告沒收之等語。 二、「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」、「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」,刑法第38條第1 項、 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 之刀械,指武士刀、手杖刀、鴛鴦刀、手指虎、鋼(鐵)鞭 、扁鑽、匕首(各如附圖例式)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,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;第4條第1項第3 款 所列之各式刀械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 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,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同分別明定之。 三、查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間,委由不知情之全億報關有限公司 ,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貨物,而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之案件,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 27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。扣案 之武士刀1 支(刀械編號0000000000-0),經基隆市警察局 刀械鑑驗小組鑑定結果,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 刀械,有該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1 份及鑑定照片在卷可稽( 見106年度偵字第2773號卷第15至17頁)。是扣案之武士刀1 支確屬違禁物無訛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(應附繕本)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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