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4號
原 告 劉秀環
被 告 邵鎮銘
銀川交通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高櫻雪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07 年度基交簡字第844 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
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07 年度基交簡字第84
4 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
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
首揭法律規定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505 條第1 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
法 官 周霙蘭
法 官 謝昀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