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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詐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66號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朱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年度偵字第1732 號、第1917號),暨移送併辦(107年度偵字第2614號、第3010 號、第3030號、第3031號、第3032號、第3033號、第3034號)及 追加起訴(107年度偵字第197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朱利犯如附表一編號①至㉓「罪名及應處刑罰」欄所示之罪,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①至㉓「罪名及應處刑罰」欄所示之刑。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參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。 事 實 一、朱利於民國106 年11月19日加入成員有黃梓庭、葉良魁、鍾 奇峰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「東風」(「步步高升」)、 「江哥」(「阿志」)、「阿智」等人之詐欺集團,負責依 指示於指定地點置放信箱,俟車手將詐騙款項置入信箱後, 協助運送詐騙贓款至指定地點之人,並約定以朱利收取詐欺 贓款(先扣除車手所領取之款項)之1%作為朱利之報酬。朱 利並分別為以下之犯行: ㈠朱利與黃梓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「東風」(「步步高 升」)、「江哥」(「阿志」)之成年人及其餘成年之詐欺 集團成員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 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,以附表一編號1至5「詐騙內 容或手法欄」所示之方式,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被 害人王銘祥等22人,使王銘祥等22人陷於錯誤,而於如附表 一編號1至5所示之時、地,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 之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5「人頭帳戶帳號欄」所示之帳 戶(下稱人頭帳戶;申設帳戶者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,由 檢察官另案偵辦中),黃梓庭則持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 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,先 由每筆提領之詐欺金額抽取2.5%報酬後,或將其餘提領之詐 欺金額置放於朱利所放置之信箱內,或將其餘提領之詐欺金 額直接交給朱利,朱利則自所收取詐欺贓款金額抽取1%報酬 後,再將餘額置放於其上游所指定之機車車箱內。嗣因王銘 祥等23人發現被騙,報警處理,循線查悉上情。 ㈡朱利與葉良魁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「東風」(「步步高 升」)、「江哥」(「阿志」)、「阿智」之成年人及其餘 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間,以附表一編號6「詐騙內容或 手法欄」所示之方式,詐騙陳雯雯,致陳雯雯陷於錯誤,而 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、地匯款新臺幣(下同)4萬9,900 元至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 0 帳戶內(與附表一編號1至5「人頭帳戶帳號欄」所示之 帳戶同稱「人頭帳戶」;申設帳戶者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,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),再由葉良魁持上開人頭帳戶之提 款卡至附表一編號6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, 葉良魁則抽取7,000 元後,將其餘提領之詐欺金額置放於朱 利所放置之信箱內,朱利旋即取走信箱,並自所收取詐欺贓 款金額抽取1%報酬後,再將餘額置放於其上游所指定之機車 車箱內而交給其上游。嗣因陳雯雯發現被騙,報警處理,循 線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王銘祥、謝巧眉、陳逸璿、卿孝德、陳宗恆、梁芷菱、 宋雨航、林依貞、鄭禹暄、謝瀞誼、巫佩芯、謝誠修、葉芙 均、楊景棠、林彙婷、吳沛誼、陳資政、江俊生、曾卉萱、 林琇娥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;陳 雯雯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追加起訴。 理 由 甲、有罪部分: 壹、證據能力: 一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,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;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之4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,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為適當者 ,亦得為證據。又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,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,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,同法第159條之5第 1、2項亦定有明文。被告朱利對卷內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 據均不爭執(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㈡第129頁至第138頁) ,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,且 經公訴人、被告到庭表示意見,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 等記載審判外陳述筆錄之證據資格有何異議,依據首開規定 ,應視為被告已有將上開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,本院 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並無不能 自由陳述之情形,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,且與待 證事實具有關聯性,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,自均有證 據能力。 二、除供述證據以外,其餘業經本院援為後開事實認定之「非供 述證據」,核無公務員取得過程違背法定程式之具體事證, 且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,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、第165條之 規定,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,自均具有證據能力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二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本院送審訊問、準備程序、延押 訊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(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㈠第28頁至 第29頁、第100頁、第418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㈡第23 頁、第105 頁、第139頁至第140頁),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 黃梓庭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、證人即共同 被告葉良魁於警詢、偵訊中之證述,大致相符,且據證人即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王銘祥等23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;並有附 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、被害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、網路轉帳紀錄、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、國內 匯款申請書等匯款紀錄、被害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、被告手機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、同案被告黃梓庭提 領現金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暨提領明細、同案被告葉良魁 提領現金及交付贓款予朱利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暨提領明 細、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日橘管發文字第20180 601 號函暨所附被告朱利於該公司之出勤紀錄等件在卷可稽 (相關卷頁見附表一編號1至6「證據欄」所載),足認被 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應堪採信,本件事證明確, 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參、論罪科刑: 一、按共同正犯,本係互相利用,以達共同目的,並非每一階段 行為,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。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,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,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,以達其犯罪之目的, 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,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,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(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1978、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次按按共同正犯之意思 聯絡,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,即有間接之聯絡者, 亦包括在內。如甲分別邀約乙、丙犯罪,雖乙、丙間彼此並 無直接之聯絡,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(最高法院77 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另按刑法於103年6月18 日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規定:「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 萬元 以下罰金: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二、三人 以上共同犯之。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 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」,針對該條第1項第2款加重事由,立法意旨表明:「多人 共同行使詐術手段,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,其主觀惡性較單 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,有加重處罰之必要,爰仿照本法第 222 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,將『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』列為 第2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。又本款所謂『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』 ,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,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」。經查,被 告如事實欄一、㈠所為,係與「東風」(「步步高升」)、 「阿志」(「江哥」)、黃梓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 與詐欺集團;被告如事實欄一、㈡所為,係與「東風」(「 步步高升」)、「阿志」(「江哥」)、「阿智」、葉良魁 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詐欺集團,而被告加入集團後 ,係依「東風」(即「步步高升」)、「阿志」(「江哥」 )之指示將信箱放置渠等指定之處所,嗣經提領詐欺款項之 車手黃梓庭、葉良魁將詐欺款項放入信箱後,再將詐騙款項 置放於渠等所指定之機車車箱內,是被告自應知悉如事實欄 一、㈠所示各次犯行至少計有被告、「東風」(「步步高升 」)、「阿志」(「江哥」)、黃梓庭等詐欺集團成員參與 ;如事實欄一、㈡所示各次犯行至少計有被告、「東風」( 即「步步高升」)、「阿志」(「江哥」)、葉良魁等詐欺 集團成員參與,足認如事實欄一、㈠㈡所示之犯罪均係3 人 以上共同犯之。 二、故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、㈠㈡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。起訴意旨原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1款、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 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,嗣經檢察官於本院107年8月16日 準備程序中,更正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逸璿、曾卉萱遭詐騙 部分之論罪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;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謝巧眉、陳宗恆、梁芷菱 、顏郁臻、宋雨航、林依貞、鄭禹暄、謝瀞誼、巫佩芯、葉 芙均、楊景棠、林彙婷、吳沛諠、陳資政、江俊生、施泓輝 、林琇娥遭詐騙部分之論罪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、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(107年 度訴字第266 號卷㈡第22頁)。然查:被告雖知悉或可預見 本案係以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,惟被告於警詢、本院準 備程序時均稱:伊不認識本案之被害人,亦非伊詐騙被害人 的,並不知情詐騙的方法等語(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 第5頁反面、107年度偵字第1975號卷第5頁反面、107年度訴 字第266 號卷㈡第24頁),參以卷內並無事證證明被告事前 曾參與詐騙手法之謀議,亦無證據可認被告係假冒員警致電 被害人之行為人或被告有於網際網路張貼假商品販賣訊息, 從而,難認被告知悉或可預見詐騙集團成員係以冒用公務員 名義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王銘祥、卿孝德、謝誠修進行詐騙 、以利用網際網路實行詐欺的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謝巧 眉、陳宗恆、梁芷菱、顏郁臻、宋雨航、林依貞、鄭禹暄、 謝瀞誼、巫佩芯、葉芙均、楊景棠、林彙婷、吳沛諠、陳資 政、江俊生、施泓輝、林琇娥而為詐騙。況詐騙犯罪之手法 多元,除本案冒用公務員名義之方式外,尚有假冒親友名義 急難告貸、訛稱中獎、信用卡遭人冒用、網路購物個資外洩 或誤為扣款等不一而足之犯罪手法,檢察官既未舉證說明被 告知悉或可得預見詐騙集團成員係以冒用公務員名義或利用 網際網路之方式實行詐欺犯罪,本於罪疑利歸被告之原則, 應認被告無從知悉或預見此情,亦即不能證明被告就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王銘祥、卿孝德、謝誠修遭詐騙部分另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 ;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謝巧眉、陳宗恆、梁芷菱、顏郁臻、 宋雨航、林依貞、鄭禹暄、謝瀞誼、巫佩芯、葉芙均、楊景 棠、林彙婷、吳沛諠、陳資政、江俊生、施泓輝、林琇娥遭 詐騙部分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利用網際網路 詐欺取財罪。公訴意旨於此,容有誤會。惟此僅係刑法第 339 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條件認定,無涉起訴法條之變更 。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(107 年度偵字第 2614號、第3010號、第3030號、第3031號、第3032號、第30 33號、第3034號)所指之被告犯罪事實,核與本件起訴之犯 罪事實(即附表一編號1至5)相同,為事實上同一案件, 本院應併予審理。 三、被告就事實欄一、㈠所示犯行與「東風」(「步步高升」) 、「阿志」(「江哥」)、黃梓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;被告就事實欄一、㈡所示犯行與「東 風」(「步步高升」)、「阿志」(「江哥」)、「阿智」 、葉良魁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均 應論以共同正犯。 四、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、㈠㈡所示之23罪間,犯意各別,行為 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 五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 ,竟參與詐騙集團,以分工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王銘祥等23人,致渠等受有重大財產損失,所造成之危害非 輕,且迄今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失,實應予非 難;惟慮其犯後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良好,復參酌被告之分 工角色及參與程度、被告獲利之金額、被害人損失之金額及 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,分別量處如附表一「罪名及應處刑罰」欄所示之刑暨 定其應執行刑,以資儆懲。 六、沒收: ㈠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、追繳或追徵,最高法院向採 之共犯連帶說,已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 或追徵之見解。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,或其犯罪 所得之多寡,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 之(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而 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,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, 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(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按犯罪所得及 追徵之範圍與價額,認定顯有困難時,得以估算認定之;第 38條之追徵,亦同,刑法第38條之2 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 施,非屬刑罰,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,僅需自由證明為已 足(刑法第38條之2立法理由第2點參照)。 ㈡本件被告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承可抽取其拿 取贓款之1%為報酬(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4頁反面至 第5頁;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㈡第32頁、第51頁;107 年 度偵字第1975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 卷㈠第29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㈡第23頁),是此部分 所得,自屬被告為本件詐欺犯罪之犯罪所得。查本件如附表 一編號1至2、4至5所示犯行,車手黃梓庭各次提領總金 額均高於各被害人匯款之總金額,因被告此部分犯行僅詐得 如附表一編號1至2、4至5所示被害人匯款之金額,自應 均以被害人匯款總金額作為計算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基準 ;而被告本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,雖被害人匯款總金 額高於車手黃梓庭提領之總金額,然因被告僅自承可抽取其 拿取贓款款項1%之報酬,此外,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拿取未 提領款項部分之報酬,自應依有疑利歸被告原則,以車手黃 梓庭提領總金額為計算基準,又黃梓庭於偵訊時亦供稱:伊 可由提領款項抽取2.5% 作為報酬等語(107年度偵字第1732 號卷㈡第62頁),是計算被告犯罪所得時,自應先扣除黃梓 庭所拿走之金額【計算式:(7萬1,604元+12萬7,085元+ 14萬9,000元+6萬8,200元+6萬7,992元)×2.5%=1萬2,097 元(四捨五入;下同)】後,再計算被告1%之報酬,是被告 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總額經計算 後,應為4,717元【計算式:(7萬1,604元+12萬7,085元+14 萬9,000 元+6 萬8,200元+6萬7,992元-1萬2,097元)×1%= 4,717 元】,且未據扣案,應依法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又被告本件如 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,車手葉良魁提領總金額高於被害人 陳雯雯匯款之金額,因被告此部分犯行僅詐得如附表一編號 6所示被害人匯款之金額,自應以陳雯雯匯款總金額為計算 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基準,而共同被告葉良魁警詢時供稱 :伊有從提領款項中拿取5,000元車資及2,000元報酬等語( 107 年度偵字第1975號卷第22頁反面),是被告犯罪所得之 計算,自應扣除此部分金額【惟因提領金額高於匯款金額, 自應依比例計算之,計算式:(4 萬9,900元/6萬6,000元) ×7,000元=5,292】後,再計算被告1%之報酬,是被告就附 表一編號6所示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總額經計算後,應為【 (4萬9,900元-5,292元)*1%=446元】,且未據扣案,亦應 依法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,追徵其價額。 乙、無罪部分: 一、公訴暨更正意旨(本院卷第42頁、第282頁、第336頁)、移 送併辦意旨(107 年度偵字第2614號、第3010號、第3030號 、第3031號、第3032號、第3033號、第3034號;移送併辦部 分與經起訴之附表二所示犯行,屬事實上同一案件)略以: 朱利明知黃梓庭(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)、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「鍾奇峰」、「東風」、「步步高升」、「阿志」 、「江哥」、「義」、「明天過後」及「胸有大痣」之成年 男子均為詐欺集團成員,竟與渠等所屬在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,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,於106 年11月間起,加入「東風」、「義」所組成之詐 欺集團,擔任車手工作,其詐騙模式係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、地點,以附表二所示之方法,詐騙如 附表二所示之徐亞婷等人,致使附表二所示之徐亞婷等11人 均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(人頭帳 戶部分,均另由警方偵辦),再由黃梓庭負責持上開人頭帳 戶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,黃 梓庭則由每筆提領之詐欺金額抽取2.5%報酬後,將其餘提領 之詐欺金額交給朱利,朱利則抽取1%報酬後,再將其餘詐欺 金額再交給其上游。因認被告就附表二被害人徐雅婷、江忠 諭、黃健昌、許碧芳被騙部分,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 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;就附表二被害人李承霖 被詐騙部分,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、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;就附表二被害人黃 郁婷、陳家麒、黃淑霞、吳珮菁、黃建誌、蔡宜廷被詐騙部 分,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、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利用 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。 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;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,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仍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, 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、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。 三、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,無非以被告之供述、證人黃梓 庭之證述、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徐雅婷等11人於警詢 時證述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各被害人之匯款 證明、被害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、被告手機之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、黃梓庭提領現金之監視錄影器翻拍 畫面暨提領明細等件資為論據,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揭乙 、一、所示詐欺犯行,辯稱:伊於106 年11月18日始在報紙 上看到工作而應徵,並於隔日即19日才加入上開詐騙集團並 做放信箱運送贓款之工作,並未參與附表二所示日期之詐欺 犯行等語,經查: ㈠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徐亞婷等11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,遭犯罪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後,乃分別 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,旋即遭車手黃梓庭於附表二 「提領之款項欄」所示之106年11月16日下午5時47分許至同 日晚間7時4分許、106年11月18日上午11時5分許至同日晚間 10時8 分許加以提領等情,為被告所不爭執,且據被害人徐 亞婷等11人於警詢時指述綦詳,並經證人黃梓庭於警詢、偵 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(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19 頁、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、第45頁反面至第47頁、第52頁、 第87頁至第88頁、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、第111 頁反面至第 112頁、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、第123頁、第136頁至第137 頁、第142 頁反面至第143頁;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㈡第 62頁;107 年度訴字第266號卷㈠第123頁至第133頁;107年 度訴字第266號卷㈡第113頁至第114頁);且有附表二所示 被害人徐亞婷等人所提出之匯款證明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 之交易明細、車手黃梓庭提領現金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暨 提領明細等件存卷足參(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25頁 至第26頁、第29頁至第30頁、第43頁、第48頁反面;第53頁 反面、第89頁反面、第100頁、第114頁、第118頁、第125頁 、第140 頁、第145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㈠第115頁至 第119頁、第135頁、第279頁至第283頁、第297頁至第302頁 ),堪以認定。 ㈡證人黃梓庭雖於偵查時曾稱:伊是把提領的錢交給朱利,是 老闆用LINE指示伊把提領到的款項放到指定地點的相信,有 幾次交給朱利本人,伊領到的款項是交給朱利等語(107年 度偵字第1732號卷㈡第62頁),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則具結證 稱:伊第一次見到朱利本人,係在朱利來伊位於基隆市之住 處收錢那次,當時伊看到有一個阿姨坐計程車來伊住處樓下 要放信箱,伊就直接把提領之款項交給她,那個阿姨就是朱 利等語(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㈡第111頁至第113頁),核 與其於警詢時所陳:伊於106 年11月24日晚間11時許,在伊 位於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弄○號5樓之住處樓下,看 見一位女子即朱利坐計程車過來,朱利下車後就拿著一個信 箱要找地方放,伊當下告訴朱利不用放信箱了,伊隨即把提 領之款項交給朱利等語(107 年度訴字第266號卷㈡第106頁 )及被告於警詢時所稱:伊確實曾至基隆威震八方社區(基 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內)向黃梓庭收取贓款等語( 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5頁)相符一致,從而,僅能認 定黃梓庭與被告第一次見面之時間應係於106年11月24日; 再參以證人黃梓庭於本院審理證稱:伊一開始都是將贓款放 在信箱,並不是一開始就看到被告等語(107年度訴字第266 號卷㈡第112 頁),實難認定車手黃梓庭於附表二「提領之 款項」欄所示之「106年11月16日下午5時47分許至同日晚間 7時4分許」、「106年11月18日上午11時5分許至同日晚間10 時8 分許」,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後,所放入之信箱係被告 所放置,且由被告所收取。另參以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徐亞 婷等人均證稱係遭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詐騙,並無 證據證明係由被告進行詐騙,亦難認被告就附表二所示各次 詐欺犯行,與黃梓庭及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有何犯意之聯絡或 行為之分擔。 四、綜上,公訴人所舉事證,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上開公訴暨 更正及移送併辦意旨(即乙、一、)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、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三人以上 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之犯行,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上開犯行,揆諸首開說明,自屬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,就乙、一、所示部分,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1條第1項前段 ,刑法第28條、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、第51條第5款、第38 條 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判決如主文 。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黃佳權追加起訴,檢察官 林伯宇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錄論罪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 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 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【附表一】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人頭帳戶帳號│編號/被 │ 詐騙內容或手法 │ 提領之款項 │ 證據 │ 罪名及應處刑罰 │ │ │ │害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臺灣銀行帳號│①王銘祥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黃梓庭於106年11月25 日│1.被告朱利於警詢、偵訊之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: │ │月25日下午4時38分許, │下午4時54分及56分許, │ 供述及於本院送審訊問、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000-00000000│ │以電話假冒警員身分,向│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5 │ 準備程序、延長羈押訊問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│ │8476號 │ │王銘祥佯稱抓到詐騙車手│號全家便利商店,持左列│ 、審理時之自白(107年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,要退還損失款項,須至│帳戶提款卡各提領20,000│ 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4 │ │ │ │★共計匯款:│ │自動櫃員機資訊整合云云│元及9,000元;於106年11│ 頁反面至第7頁;107年度│ │ │ │7萬1,604元 │ │,致王銘祥陷於錯誤,於│月25日晚間6時49分許, │ 偵字第1732號卷㈡第31頁│ │ │ │★共計提領:│ │同日下午6時26分、晚間 │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 │ 至第33頁、第50頁至第51│ │ │ │16萬1,200元 │ │7時30分,分別匯款5,078│112 巷28號郵局,持左列│ 頁;107年度偵字第197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、18,078元(起訴書誤│帳戶提款卡提領6,000 元│ 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正│ │ │ │ │ │繕為「18,093元」)左列│;於106年11月25日晚間7│ 面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灣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│時49分及同年月26日上午│ 卷㈠第28頁至第30頁、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23,156元)。 │11時23分許,在基隆市00 000000000000000 0 0 0 0 0000000000000000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 ○號全家超│ 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②謝巧眉│詐欺集團成員於「商店街│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各│ 卷㈡第23頁、第105頁、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!個人賣場」網站張貼佯│提領18,000元及2,000 元│ 第139頁至第140頁)。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稱販賣奶粉之訊息,嗣謝│;於106 年11月27日上午│2.告訴人即被害人王銘祥、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巧眉上網瀏覽後,於106 │10時15分許,在基隆市七│ 陳逸璿、卿孝德、謝巧眉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6○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郵局│ 於警詢之證述(107年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許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向│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│ 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55頁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,詐│200 元;於106年11月27 │ 反面至第57頁、第70頁反│ │ │ │ │ │騙集團成員並佯稱以 │日中午12時23分許,在基│ 面至第71頁、第81頁;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,385元販賣奶粉6罐云云│隆市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│ 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,致謝巧眉陷於錯誤,於│款卡提領20,000 元;於 │ 121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,匯│106年11月27日下午2時24│3.同案被告黃梓庭於警詢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款2,385元至左列臺灣銀 │分許,在基隆市信義區東│ 偵訊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帳戶(共計匯款2,385 │信路294 號OK超商,持左│ (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。 │列帳戶提款卡提領20,000│ 卷㈠第19頁、107年度偵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元及10,000元;於106 年│ 字第1732號卷㈡第61頁反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③陳逸璿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11月27日下午3 時46分許│ 面至第62頁、107年度訴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月27日下午4時許,以電 │,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│ 字第266號卷㈡第113頁)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話假冒網購服飾店及郵局│200之1號OK超商,持左列│4.告訴人王銘祥之弟王彥博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│ │ │ │客服人員之身分,向陳逸│帳戶提款卡提領10,000 │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璿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會│元;於106 年11月27日晚│ 1份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以分期付款方式連續扣款│間6時4分許,在基隆市信│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轉帳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基隆市│ 明細內容各1紙;告訴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機解除分期付款云云,致│第二信用合作社信義分社│ 陳逸璿之中國信託銀行自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逸璿陷於錯誤,於同日│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│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下午5時50分許,匯款 │20,000元;於106 年11月│ ;告訴人卿孝德之郵政自│ │ │ │ │ │29,985元至左列臺灣銀行│27日晚間6時8分及11分許│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29,985元│,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│ (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。 │305 號華南銀行基隆分行│ 卷㈠第61頁至第62頁正面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各提│ 、第77頁、第83頁反面)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④卿孝德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領5,000元、5,000元;於│5.同案被告黃梓庭提領現金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月27日下午5時3分許,以│106年11月27日晚間6時21│ 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暨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電話假冒刑警大隊小隊長│分許,在基隆市信義區信│ 提領明細1份(107年度偵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之身分及自稱為中國信託│二路236之2號全家超商,│ 字第1732號卷㈠第27頁至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楊主任,向卿孝德佯│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 │ 第28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稱破獲詐騙集團,要退還│16,000元,共計提領 │6.被告朱利另案扣得之行動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款項,須依指示操作自動│161,200元。 │ 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│ │ │ │ │ │櫃員機云云,致卿孝德陷│ │ 紀錄翻拍照片共14紙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於錯誤,於同日晚間6時 │ │ 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12分許,匯款16,078 元 │ │ ㈡第52 頁至第55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至左列臺灣銀行帳戶(共│ │7.臺灣銀行鼓山分行107 年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匯款16,078元)。 │ │ 6月26日鼓山營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0號函暨臺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銀行鼓山分行帳戶(戶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:侯稟易、帳號: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00)開戶資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66號卷第287頁至第29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.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年7月2日橘管發文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告朱利於該公司之出勤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66號卷第305頁至第30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臺灣銀行帳號│⑤陳宗恒│詐欺集團成員在PChome購│黃梓庭於106年11月25 日│1.被告朱利於警詢、偵訊之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: │ │物網路平台張貼佯稱販賣│上午11時許,在基隆市仁│ 供述及於本院送審訊問、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000-00000000│ │空氣清淨機之訊息,嗣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統一超 │ 準備程序、延長羈押訊問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2848號 │ │宗恒於106年11月24日某 │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│ 、審理時之自白(107年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時許上網瀏覽時發現進而│領5,000元;於同日中午 │ 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4 │ │ │ │★共計匯款:│ │以通訊軟體LINE與該詐騙│12時45分許,持左列帳戶│ 頁反面至第7頁;107年度│ │ │ │12萬7,085元 │ │集團成員聯絡後,致陳宗│提款卡提領4,000元;於 │ 偵字第1732號卷㈡第31頁│ │ │ │★共計提領:│ │恒陷於錯誤,於106年11 │同日下午2時42分許,在 │ 至第33頁、第50頁至第51│ │ │ │13萬1,000元 │ │月25日上午10時36分許,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│ 頁;107年度偵字第197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匯款5,100元至左列臺灣 │郵局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│ 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正│ 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 │提領17,000元;於同日下│ 面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5,100元)。 │午3時3分許,在基隆市00 00000000000000 0 0 0 0000000000000000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基隆市 │ 100頁至第101頁、第418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⑥梁芷菱│詐欺集團成員在旋轉拍賣│第二信用合作社信義分社│ 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網站張貼佯稱以17,000元│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│ 卷㈡第23頁、第105頁、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販賣IPHONE 8 PLUS之訊 │11,000元;於同日下午3 │ 第139頁至第140頁)。 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息,嗣梁芷菱於106年11 │時46分許,在基隆市信義│2.告訴人即被害人陳宗恒、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月25日下午2時35分○○ 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合庫銀行 │ 鄭禹暄、謝瀞誼、巫佩芯│ │ │ │ │ │網瀏覽後進而以通訊軟體│東基隆分行,持左列帳戶│ 、宋雨航、林依貞、梁芷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向該詐欺集團成員聯│提款卡提領20,000元;於│ 菱、被害人顏郁臻於警詢│ │ │ │ │ │絡後,致梁芷菱陷於錯誤│同日下午3時49分及51分 │ 之證述(107年度偵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於同日下午2時38分許 │許,在基隆市信義區信二│ 1732號卷㈠第149頁至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匯款17,000元至臺灣銀│路243號統一超商,持左 │ 150頁、第157頁、第16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帳號:000000000000號│列帳戶提款卡各提領 │ 頁至第170頁、第174頁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17,000元│8,000元及20,000元;於 │ 第187頁至第188頁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。 │同日下午4時7分許,在基│ 193頁反面至第194頁;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統│ 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⑦顏郁臻│詐騙集團成員在旋轉拍賣│一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│ ㈡第56頁至第57頁;107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網站張貼佯稱販賣手機之│卡提領20,000元;於同日│ 年度訴字第266號卷第137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訊息,嗣顏郁臻於106年 │下午4時11分許,在基隆 │ 頁至第139頁) 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11月24日晚間11時許上網│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28 │3.同案被告黃梓庭於警詢、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瀏覽發現進而以通訊軟體│號郵局,持左列帳戶提款│ 偵訊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向該詐騙集團聯絡後│卡提領2,000元;於同日 │ (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致顏郁臻陷於錯誤,於│下午5時6分許,在基隆市0 0000000000000 0 0 0 0 0 00000000000000000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郵局 │ 字第1732號卷㈡第61頁反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許,匯款11,000元至左│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│ 面至第62頁、107年度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列臺灣銀行帳戶(共計匯│10,000元;於同日晚間6 │ 字第266號卷㈡第113頁)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款11,000元)。 │時3分許,在基隆市00 000000000000000 0 0 0 000000000000000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全家超商 │ 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⑧宋雨航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│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│ 交易明細影本1份;告訴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張貼販賣IPHONE X之訊息│14,000元,共計提款 │ 人鄭禹暄之郵政自動櫃員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,嗣宋雨航於106年11月 │131,000元。 │ 機交易明細表1紙、告訴 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│ │ │ │25日下午3時上網瀏覽後 │ │ 人巫佩芯之郵政儲金簿存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,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向│ │ 摺封面照片1紙及郵政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後,│ │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致宋雨航陷於錯誤,於同│ │ 、告訴人鄭禹暄之郵政自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下午3時29分許,匯款 │ │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7,985元至左列臺灣銀行│ │ 、告訴人宋雨航之國泰世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27,985元│ │ 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│ │ │ │ │ │)。 │ │ 細表1紙、被害人顏郁臻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之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⑨林依貞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「球│ │ 易明細表1紙;告訴人梁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鞋交易中」社團張貼佯稱│ │ 芷菱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販賣手機之訊息,嗣林依│ │ 手機截圖畫面1紙(107年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貞於106年11月25日某時 │ │ 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許上網瀏覽後,進而以通│ │ 151 頁反面至第152頁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訊軟體LINE向該詐騙集團│ │ 第158 頁反面、第177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員聯絡後,致林依貞陷│ │ 、第180 頁反面、第18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於錯誤,於同日下午3時 │ │ 頁反面;107年度偵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0分許,匯款14,000元至│ │ 1732號卷㈡第58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左列臺灣銀行帳戶(共計│ │5.同案被告黃梓庭提領現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匯款14,000元)。 │ │ 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暨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提領明細1份(107年度偵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⑩鄭禹暄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「球│ │ 字第1732號卷㈠第31頁至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鞋交易買賣中」社團張貼│ │ 第32頁)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佯稱販賣IPHONE X手機之│ │6.被告朱利另案扣得之行動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│ │ │ │訊息,嗣鄭禹暄於106年 │ │ 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11月25日下午3時許上網 │ │ 紀錄翻拍照片共14紙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瀏覽發現進而以通訊軟體│ │ 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向該詐騙集團成員聯│ │ ㈡第52 頁至第55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絡後,致鄭禹暄陷於錯誤│ │7.告訴人陳宗恒、鄭禹暄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於同日下午3時44分許 │ │ 宋雨航、顏郁臻提出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匯款28,000元至左列臺│ │ 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灣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 │ │ 共4份(107年度偵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8,000元)。 │ │ 1732號卷㈠第153頁至第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54頁、第161頁至第166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⑪謝瀞誼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│ │ 頁、第181頁至第183頁、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張貼佯稱販賣IPHONE X之│ │ 第190 頁至第191頁)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訊息,致謝瀞誼於106年 │ │8.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7年6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11 月25日下午4時許上網│ │ 月25日大昌營字第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瀏覽後陷於錯誤,於同日│ │ 00000000000號函暨臺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下午4時14分許,匯款 │ │ 銀行大昌分行帳戶(戶名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,000元至左列臺灣銀行│ │ :于子翔、帳號: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 │ │ 000000000000)開戶資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,000元)。 │ │ 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⑫巫佩芯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│ │ 266號卷第179頁至第183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張貼佯稱販賣IPHONE X之│ │ 頁)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訊息,致巫佩芯於106年 │ │9.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11月25日中午12時許上網│ │ 107 年7月2日橘管發文字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瀏覽後進而以通訊軟體 │ │ 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向該詐欺集團成員聯│ │ 告朱利於該公司之出勤紀│ │ │ │ │ │繫後,致巫佩芯陷於錯誤│ │ 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於同日下午5時50分許 │ │ 266號卷第305頁至第30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匯款14,000元至左列臺│ │ 頁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灣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,000元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臺灣銀行帳號│⑬謝誠修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黃梓庭於106年11月27日 │1.被告朱利於警詢、偵訊之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: │ │月27日晚間7時9分許,以│晚間8時33分及34分許, │ 供述及於本院送審訊問、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000-00000000│ │電話假冒臺北市刑大偵查│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 │ 準備程序、延長羈押訊問│有期徒刑壹年參月│ │ │8186號 │ │隊警員及台新銀行行員身│178號郵局,持左列帳戶 │ 、審理時之自白(107年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分,向謝誠修佯稱偵破詐│提款卡各提領10,000元及│ 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騙案,要發還詐騙凍結款│20,000元;於同日晚間8 │ 頁反面至第7頁;107年度│ │ │ │★共計匯款:│ │項,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│時47分許,在基隆市信義│ 偵字第1732號卷㈡第31頁│ │ │ │14萬9,944元 │ │云云,致謝誠修陷於○ 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合庫銀行 │ 至第33頁、第50頁至第51│ │ │ │★共計提領:│ │誤,分別於同日晚間8時 │東基隆分行,持左列帳戶│ 頁;107年度偵字第1975 │ │ │ │14萬9,000元 │ │24分、32分、33分及56分│提款卡提領10,000元;於│ 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正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許,各匯款29,989元、 │同日晚間8時48分及49分 │ 面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49,985元、49,985元及 │許,在基隆市信義區信一│ 卷㈠第28頁至第30頁、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19,985元至左列臺灣銀行│路133之1號台新銀行東基│ 100頁至第101頁、第4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149,944 │隆分行,持左列帳戶提款│ 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。 │卡各提領20,000元、 │ 卷㈡第23頁、第105頁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,000元;於同日晚間9 │ 第139頁至第140頁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時30分、31分、32分及33│2.告訴人即被害人謝誠修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許,在基隆市信義區正│ 警詢之證述(107年度偵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信路181號全家超商,持 │ 字第1732號卷㈠第197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左列帳戶提款卡各提領 │ 至第198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,000元、20,000元、 │3.同案被告黃梓庭於警詢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,000元及19,000元,共│ 偵訊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提款149,000元。 │ (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卷㈠第19頁、107年度偵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字第1732號卷㈡第61頁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面至第62頁、107年度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字第266號卷㈡第113頁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.告訴人謝誠修之郵政自動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交易明細表1紙及其提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之網路轉帳紀錄手機翻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畫面(107年度偵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732號卷㈠第201頁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02頁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.同案被告黃梓庭提領現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暨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提領明細1份(107年度偵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字第1732號卷㈠第33頁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34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.被告朱利另案扣得之行動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紀錄翻拍照片共14紙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㈡第52頁至第55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7.臺灣銀行南崁分行107年6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月29日南崁營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0號函暨臺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銀行南崁分行帳戶(戶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:李秀巒、帳號: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00)開戶資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66號卷第257頁至第27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.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 年7月2日橘管發文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告朱利於該公司之出勤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66號卷第305頁至第30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中國信託商業│⑭葉芙均│詐欺集團成員在PCHOME購│黃梓庭於106年11月24日 │1.被告朱利於警詢、偵訊之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銀行帳 │ │物網站張貼佯稱販賣電器│中午12時9分許,在基隆 │ 供述及於本院送審訊問、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號: │ │之訊息,嗣葉芙均於106 │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統一│ 準備程序、延長羈押訊問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000-00000000│ │年11月24日下午2時20分 │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│ 、審理時之自白(107年 │。 │ │ │6093號 │ │許上網瀏覽後,進而以通│提領6,000元;於同日中 │ 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訊軟體LINE聯繫該詐騙集│午12時16分許,在基隆市│ 頁反面至第7頁;107年度│ │ │ │★共計匯款:│ │團成員,該成員並向葉芙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全家超│ 偵字第1732號卷㈡第31頁│ │ │ │6萬8,200元 │ │均佯稱以5,000元販賣大 │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│ 至第33頁、第50頁至第51│ │ │ │★共計提領:│ │日煤油電暖爐云云,致葉│領1,000元;於同日中午 │ 頁;107年度偵字第1975 │ │ │ │11萬4,000元 │ │芙均陷於錯誤,於同日下│12時52分許,在基隆市中│ 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正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午3時38分許,匯款5,00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統一超 │ 面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至左列中國信託商業銀│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│ 卷㈠第28頁至第30頁、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帳戶(共計匯款5,000 │領12,000元;於同日下午│ 100頁至第101頁、第4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。 │2時2分許,在基隆市信義│ 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全家超商 │ 卷㈡第23頁、第105頁、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⑮楊景棠│詐欺集團成員在旋轉拍賣│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 │ 第139頁至第140頁)。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網站上張貼佯稱販賣 │領12,000元;於同日下午│2.告訴人即被害人楊景棠、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IPHONE 7 PLUS 128G手機│3時27分許,在基隆市中 │ 陳資政、林彙婷、吳沛諠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之訊息,嗣楊景棠於10○ 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統一超 │ 、葉芙均於警詢之證述(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年11月24日中午12時許上│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│ 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網瀏覽後,進而以通訊軟│領4,000元;於同日下午3│ ㈠第207頁、第215頁至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體LINE向該詐欺集團成員│時38分許,在基隆市信義│ 216 頁、第221反面至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聯絡後,致楊景棠陷於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統一超 │ 222頁、第227頁反面至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誤,於同日下午1時55分 │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│ 228頁;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許,匯款12,000元至左列│領20,000元及19,000元;│ 266號卷第143頁至第14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│於同日下午3時55分許, │ 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共計匯款12,000元)。 │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 │3.同案被告黃梓庭於警詢、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178號郵局,持左列帳戶 │ 偵訊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⑯林彙婷│詐欺集團成員在PCHOME網│提款卡提領20,000元;於│ (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站張貼佯稱販賣奶粉之訊│同日下午5時30分許,在 │ 卷㈠第19頁、107年度偵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息云云,嗣林彙婷於106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181 │ 字第1732號卷㈡第61頁反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│ │ │ │年11月22日中午12時許上│號全家超商,持左列帳戶│ 面至第62頁、107年度訴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網瀏覽後致林彙婷陷於錯│提款卡提領6,000元;於 │ 字第266號卷㈡第113頁)│ │ │ │ │ │誤,於106年11月24日下 │同日晚間6時42分許,在 │4.葉芙均之華南銀行自動櫃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午3時31分許,匯款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112 │ 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;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8,900元至左列中國信託│巷28號郵局,持左列帳戶│ 訴人楊景棠之國泰世華銀│ │ │ │ │ │商業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│提款卡提領14,000元,共│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│ │ │ │ │ │38,900元)。 │計提款114,000元。 │ 1紙;告訴人陳資政之中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國信託銀行網路轉帳紀錄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⑰吳沛諠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 │ 手機翻拍照片1紙;告訴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月24日上午某時許,以通│ │ 人林彙婷提出之網路匯款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訊軟體LINE向吳沛諠佯稱│ │ 紀錄1紙;告訴人吳沛諠 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以6,300元販賣12罐豐力 │ │ 提出之網路匯款紀錄1紙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富幼兒奶粉云云,致吳沛│ │ (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諠陷於錯誤,於同日上午│ │ 第147頁;107年度偵字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11時40分許,匯款6,300 │ │ 1732號卷㈠第209頁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至左列中國信託商業銀│ │ 218反面、第225頁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帳戶(共計匯款6,300 │ │ 229頁反面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。 │ │5.同案被告黃梓庭提領現金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暨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⑱陳資政│詐欺集團成員在旋轉拍賣│ │ 提領明細1份(107年度偵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網站上張貼佯稱販賣 │ │ 字第1732號卷㈠第35頁至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IPHONE 7之訊息,嗣陳資│ │ 第36頁) 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政於106年11月24日下午4│ │6.被告朱利另案扣得之行動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時許上網瀏覽後,進而以│ │ 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通訊軟體LINE向該詐騙集│ │ 紀錄翻拍照片共14紙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團成員聯絡後,致陳資政│ │ 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陷於錯誤,於同日下午4 │ │ ㈡第52頁至第55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時30分許,匯款6,000元 │ │7.告訴人楊景棠、陳資政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至左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 │ 吳沛諠提出之LINE通訊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6,000元 │ │ 體對話紀錄共3份(107年│ │ │ │ │ │)。 │ │ 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12頁至第213頁、第2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、第230頁反面至第23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.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限公司107年6月29日中信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號函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帳戶(戶名:于子翔、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號:000000000000)客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份(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卷第239頁至第253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.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 年7月2日橘管發文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告朱利於該公司之出勤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66號卷第305頁至第30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中國信託商業│⑲江俊生│詐欺集團成員在PCHOME線│黃梓庭於106年11月29日 │1.被告朱利於警詢、偵訊之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銀行帳 │ │上購物平臺張貼佯稱以 │上午11時15分及16分許,│ 供述及於本院送審訊問、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號: │ │11,000元販賣相機鏡頭之│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9 │ 準備程序、延長羈押訊問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000-00000000│ │訊息,嗣江俊生於000年 │號統一超商,持左列帳戶│ 、審理時之自白(107年 │。 │ │ │7902號 │ │11月29日中午12時10分 │提款卡各提領13,000元及│ 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許,上網瀏灠時發現進而│1,000元;於同日上午11 │ 頁反面至第7頁;107年度│ │ │ │★共計匯款:│ │以通訊軟體LINE與該詐欺│時37分及38分許,在基隆│ 偵字第1732號卷㈡第31頁│ │ │ │ 6萬7,992元│ │集團不詳成員聯絡後,致│市○○區○○街○號統一 │ 至第33頁、第50頁至第51│ │ │ │★共計提領:│ │江俊生陷於錯誤,於同日│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│ 頁;107年度偵字第1975 │ │ │ │ 11萬9,000元│ │下午2時3分許,匯款 │各提領20,000元及7,000 │ 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正│ │ │ │ │ │11,000元至左列中國信託│元;於同日下午1時1分許│ 面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商業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│、1時3分許、1時8分許、│ 卷㈠第28頁至第30頁、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11,000元)。 │2時14分許,持左列帳戶 │ 100頁至第101頁、第418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提款卡,分別提領 │ 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⑳施泓輝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│14,000元、20,000元、 │ 卷㈡第23頁、第105頁、 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佯稱販賣冰箱之訊息,嗣│11,000元、11,000元;於│ 第139頁至第140頁)。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施泓輝於106年11月29日 │同日晚間6時47分路8之5 │2.告訴人即被害人江俊生、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中午12時許,上網瀏灠時│號OK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│ 林琇娥、曾卉萱、被害人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發現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│款卡提領11,000元;於同│ 施泓輝於警詢之證述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聯│日晚間8時59分許,在基 │ 107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絡後,致施泓輝陷於錯誤│隆市○○區○○街○號統 │ ㈠第234頁、107年度偵字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於同日中午12時27分許│一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│ 第1732號卷㈡第2頁至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匯款16,000元至左列中│卡提領11,000元,共計提│ 5頁、第11頁至第13頁;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共│領119,000元。 │ 107年度訴字第266號卷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匯款16,000元)。 │ │ 153 頁至第157頁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.同案被告黃梓庭於警詢、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㉑曾卉萱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 │ 偵訊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月28日下午5時22分許, │ │ (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以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身分│ │ 卷㈠第19頁、107年度偵 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│ │ │ │,向曾卉萱佯稱接獲首爾│ │ 字第1732號卷㈡第61頁反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妹網賣家稱當初訂購商品│ │ 面至第62頁、107年度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因工作人員疏失設為分│ │ 字第266號卷㈡第113頁)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約定轉帳,將被連續扣│ │4.告訴人江俊生之台新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款12個月,須依指示前往│ │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轉帳云云,致曾卉萱陷於│ │ 紙;被害人施泓輝之中國│ │ │ │ │ │錯誤,分別於同日晚間6 │ │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│ │ │ │ │ │時40分、8時23分及8時27│ │ 明細表1紙、告訴人曾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許,各匯款11,012元、│ │ 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│ │ │ │ │ │8,980元及3,000元至左列│ │ 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、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│ │ 訴人林琇娥之台新國際商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共計匯款22,992元)。 │ │ 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紙(107年度偵字第1732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㉒林琇娥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│ │ 號卷㈠第236頁、第245頁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 │ │佯稱販賣冷氣之訊息,嗣│ │ 、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 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 │ │林琇娥上網瀏灠時發現進│ │ 卷㈡第18頁;107年度訴 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該詐│ │ 字第266號卷第159頁)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欺集團不詳成員聯絡後,│ │5.同案被告黃梓庭提領現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致林琇娥陷於錯誤,於 │ │ 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暨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6年11月29日中午12時 │ │ 提領明細1份(107年度偵│ │ │ │ │ │44分許,匯款1萬8,000元│ │ 字第1732號卷㈠第37頁至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至左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 │ 第38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1萬8,000│ │6.被告朱利另案扣得之行動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。 │ │ 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紀錄翻拍照片共14紙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㈡第52頁至第55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7.告訴人江俊生、林琇娥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錄2份、被害人施泓輝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供之臉書頁面及LINE對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之手機截圖畫面1份(107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㈠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36反面至第238頁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46頁至第247頁;107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度偵字第1732 號卷㈡第7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.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限公司107年6月29日中信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號函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帳戶(戶名:蔡雯芳、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號:000000000000)客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份(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卷第187頁至第235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.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 年7月2日橘管發文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告朱利於該公司之出勤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66號卷第305頁至第30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中華郵政大雅│㉓陳雯雯│106年12月1日晚間6時40 │葉良魁於106年12月1日下│1.被告朱利於警詢、偵訊時│朱利犯三人以上共│ │ │郵局帳號: │ │分許,詐欺集團成員撥打│午3時34分許、3時57分許│ 之供述及於本院延長羈押│同詐欺取財罪,處│ │ │000-00000000│ │電話予陳雯雯,先假冒臺│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,分│ 訊問、準備程序、審理時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│ │065 │ │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│別提領5,000元、11,000 │ 之自白(107年度偵字第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大隊員警及國泰世華銀行│元,晚間8時13分許,至 │ 1732號卷㈠第4頁反面至 │ │ │ │★共計匯款:│ │人員之身分,佯稱陳雯雯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 │ 第5頁正面;107年度偵字│ │ │ │4萬9,900元 │ │於106年11月間報案之詐 │基隆中正郵局之自動櫃員│ 第1732號卷㈡第31頁至第│ │ │ │★共計提領:│ │欺案件已抓到車手及帳戶│機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,│ 32頁、107年度偵字第 │ │ │ │6萬6,000元 │ │所有人,被詐騙之款項將│提領5萬元。(共計提領 │ 1975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6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由國泰世華銀行轉帳匯回│6萬6,000元) │ 頁;107年度他字第527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│ │ 卷第7頁至第9頁;107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云,致陳雯雯陷於錯誤,│ │ 度訴字第266號卷㈠第418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於同日晚間8時3分許、8 │ │ 頁;107年度訴字第266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時13分許,分別匯款 │ │ 卷㈡第23頁、第105頁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9,989元、1元至左列郵 │ │ 第139頁至第140頁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局帳戶(共計匯款49,900│ │2.告訴人即被害人陳雯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。 │ │ 於警詢之證述(107年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偵字第1975號卷第43頁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44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同案被告葉良魁於警詢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偵訊之證述(107年度偵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字第1975號卷第21頁至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4頁、第29頁至第30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;107年度偵字第924號卷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44頁至第45頁、第6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.同案被告葉良魁提領現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及交付贓款予朱利之監視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錄影器翻拍畫面共16紙暨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提領明細1份(107年度偵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字第1975號卷第37頁至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42頁;107年度偵字第924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、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3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.被告朱利另案扣得之行動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紀錄翻拍照片共14紙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卷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㈡第52頁至第55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.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 年1月15日儲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號函暨中華郵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政大雅郵局帳戶(戶名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洪楷評、帳號: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0000)帳戶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易清單各1份(107年度偵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字第1975號卷第46頁至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48頁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7.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107 年7月2日橘管發文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告朱利於該公司之出勤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錄1份(107年度訴字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66號卷卷第305頁至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307 頁)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【附表二】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人頭帳戶帳號│編號/被 │ 詐騙內容或手法 │ 提領之款項 │ │ │ │害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合作金庫銀行│①徐亞婷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黃梓庭於106年11月16 日│ │ │帳號: │ │月16日下午5時12分許, │下午5時47分及48分許, │ │ │000-00000000│ │以電話假冒PChome 及中 │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39│ │ │10041號 │ │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之身│號全家超商,持左列帳戶│ │ │ │ │分,向徐亞婷佯稱已找到│提款卡分別提領20,000元│ │ │ │ │詐騙嫌犯,款項要退款,│、20,000元;於同日下午│ │ │ │ │並要測試戶頭匯款功能是│5時55分許,在基隆市仁 │ │ │ │ │否正常,須依指示從AP○ 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OK超商,│ │ │ │ │轉帳云云,致徐亞婷陷於│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 │ │ │ │ │錯誤,分別於同日下午5 │20,000元;於同日下午5 │ │ │ │ │時41分、44分、57分及6 │時57分許,在基隆市仁愛│ │ │ │ │時17分許,各匯款49,9○○○區○○路○號郵局,持左 │ │ │ │ │元、24,123元、10,910元│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,000│ │ │ │ │及4,980元至左列合作金 │元;於同日晚間6時2分及│ │ │ │ │庫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 │4分許,在基隆市仁愛區 │ │ │ │ │90,001元)。 │南榮路20號郵局,持左列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帳戶提款卡各提領4,000 ┤ │ │ │②李承霖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元及11,000元;於同日晚│ │ │ │ │月16日晚間6時26分許, │間6時32分許,在基隆市 │ │ │ │ │以電話假冒臺北市○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全家 │ │ │ │ │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之身│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│ │ │ │ │分,向李承霖佯稱抓到詐│提領5,000元;於同日晚 │ │ │ │ │騙嫌犯,款項要退款,須│間7時4分許,在基隆市00 0 0 0 00000000000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號統一 │ │ │ │ │云云,致李承霖陷於錯誤│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│ │ │ │ │,於同日晚間6時58分許 │提領10,000元,共計提領│ │ │ │ │,匯款10,058元至左列合│10萬元。 │ │ │ │ │作金庫銀行帳戶(共計匯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款10,058元)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③江忠諭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16日,以電話假冒美麗│ │ │ │ │ │華影城店家及國泰世華銀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客服人員之身分,向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忠諭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│ │ │ │ │ │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,將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連續扣繳12個月,須依指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示至自動櫃員機轉帳云云│ │ │ │ │ │,致江忠諭陷於錯誤,於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同日晚間7時38分許,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款8,088元至左列合作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庫銀行(共計匯款8,08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)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臺灣銀行帳號│④黃郁婷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「高│黃梓庭於106年11月18日 │ │ │: │ │應大二手拍賣市場」張貼│上午11時5分及中午12時3│ │ │000-00000000│ │佯稱販賣筆記型電腦之訊│分許,在基隆市信義區東│ │ │6064號 │ │息,嗣黃郁婷於106年11 │信路123號郵局,持左列 │ │ │ │ │月17日晚間9時21分許, │帳戶提款卡各提領10,000│ │ │ │ │上網瀏覽時發現進而以通│元及17,000元;於同日中│ │ │ │ │訊軟體LINE與該詐騙集團│午12時45分及下午1時 │ │ │ │ │不詳成員聯絡後,該成員│許,在基隆市七堵區明德│ │ │ │ │向黃郁婷佯稱以25,000元│一路171號郵局,持左列 │ │ │ │ │販賣MacBook Pro Retina│帳戶提款卡各提領3,000 │ │ │ │ │13頂規版,要先付訂金云│元及900元;於同日下午4│ │ │ │ │云,致黃郁婷陷於錯誤,│時許,在基隆市七堵區百│ │ │ │ │於106年11月18日上午10 │五街43號萊爾富超商,持│ │ │ │ │時59分許,匯款10,000 │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 │ │ │ │ │元至左列臺灣銀行帳戶(│11,000元;於同日下午4 │ │ │ │ │共計匯款10,000元) │時12分許,在基隆市000 0 0 000000000000000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全家超商,│ │ │ │⑤陳家麒│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│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 │ │ │ │ │佯稱販賣筆記型電腦之訊│12,000元;於同日下午4 │ │ │ │ │息,嗣陳家麒於106年11 │時47分許,在基隆市仁愛│ │ │ │ │月18日上午11時18分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全家超商,│ │ │ │ │上網瀏覽時發現進而以通│持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 │ │ │ │ │訊軟體LINE向該詐騙集團│9,000元;於同日晚間7時│ │ │ │ │成員聯絡後,致陳家麒陷│24分及29分許,在基隆市│ │ │ │ │於錯誤,分別於同日上午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全家 │ │ │ │ │11時55分及中午12時10分│超商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│ │ │ │ │許,各匯款7,000元及 │各提領20,000元及11,000│ │ │ │ │3,000元至左列臺灣銀行 │元;於同日晚間8時21分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10,000元│許,在基隆市信義區信一│ │ │ │ │)。 │路143號合庫商銀東基隆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分行,持左列帳戶提款卡│ │ │ │⑥黃淑霞│詐欺集團成員在PChome購│提領20,000元;於同日晚│ │ │ │ │物網路平台張貼佯稱販賣│間8時35分許,在基隆市 │ │ │ │ │除濕機之訊息,嗣黃淑霞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華南 │ │ │ │ │於106年11月18日下午3時│銀行基隆分行,持左列帳│ │ │ │ │許上午瀏覽時發現進而以│戶提款卡提領10,000元;│ │ │ │ │通訊軟體LINE與該詐欺集│於同日晚間10時8分許, │ │ │ │ │團不詳成員聯絡後,該詐│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│ │ │ │ │欺集團成員向黃淑霞佯稱│115號統一超商,持左列 │ │ │ │ │提供優惠價格販賣除濕機│帳戶提款卡提領10,000 │ │ │ │ │云云,致黃淑霞陷於錯誤│元,共計提款133,9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,於同日下午3時39分許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,匯款6,500元至左列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灣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,500元)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⑦吳珮菁│詐欺集團成員在旋轉拍賣│ │ │ │ │ │網站張貼佯稱以12,000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販賣IPHONE7之訊息云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致吳珮菁於106年11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8日上午6時9分許上網瀏│ │ │ │ │ │覽後陷於錯誤,於同日下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午3時58分許,匯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2,000元至左列臺灣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帳戶(共計匯款12,000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)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⑧黃建誌│詐欺集團成員在旋轉拍賣│ │ │ │ │ │網站張貼佯稱販賣冰箱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訊息云云,致黃建誌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6年11月18日下午某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,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匯款9,500元至左列臺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,500 元)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⑨黃健昌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17日晚間9時20分許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以電話假冒網路平臺OB嚴│ │ │ │ │ │選及國泰世華銀行專員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身分,向黃健昌佯稱系統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發生錯誤,將資料轉為供│ │ │ │ │ │應商,如要取消供應商資│ │ │ │ │ │格,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│ │ │ │ │ │消分期付款云云,致黃健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昌陷於錯誤,於106年1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匯款29,985元至左列臺灣│ 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9,985 元)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⑩許碧芳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18日某時許,以電話假│ │ │ │ │ │冒網路平臺OB嚴選及郵局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人員之身分,向許碧芳佯│ │ │ │ │ │稱如未購買15件衣服,需│ │ │ │ │ │把錢匯到指定戶頭重新彙│ │ │ │ │ │整云云,致許碧芳陷於錯│ │ │ │ │ │誤,於同日晚間8時17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許,匯款29,985元至左列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灣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│ │ │ │ │ │29,985元)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⑪蔡宜廷│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張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貼佯稱販賣筆記型電腦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訊息,嗣蔡宜廷之友人發│ │ │ │ │ │現傳送訊息予蔡宜廷後,│ │ │ │ │ │蔡宜廷乃於106年11月1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某時許,以通訊軟體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向該詐騙集團成員聯│ │ │ │ │ │絡,致蔡宜廷陷於錯誤,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於同日晚間9時59分許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匯款10,000元至左列臺灣│ 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帳戶(共計匯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,000元)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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