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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廢棄物清理法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有慶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代 表 人 鄭富元 被   告 王摯崗       洪志鴻       勤友成       勤智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(106年 度偵字第2678號、第2876號、第4023號、第4500號、第4531號、 107年度偵字第7號、第8號、第9號、第10號、第11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前於民國107年4月 10日辯論終結,原定107 年5月1日宣判。茲查本案有再行調 查事項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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