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3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淑敏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 年度偵字
第141 號),被告於
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本
院依簡式
審判程序審理,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淑敏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
意圖販賣而陳列
罪,處
有期徒刑陸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,均
沒收。
事 實
一、陳淑敏係址設基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3 樓「徠翠精品服
飾店」之負責人,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,分
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
享有商標權之商標,且仍在權利
期間,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
授權,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,亦不得
非法販賣仿冒上開商標文字及圖樣之商品。陳淑敏於民國10
7年8月29日16時起之某時,透過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
商品後,明知該等商品之商標圖樣,均係未經附表一所示商
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,竟為牟利,基於販賣
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,在「徠翠精品服飾店」營業場所內
,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,供不特定
人出價購買。
嗣於107年9月5 日14時30分左右,在「徠翠精
品服飾店」
為警查獲,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
。
二、案經美商昂德亞摩公司、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
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偵查後提起
公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事項
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、
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
有期徒刑之罪或
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,其於準備程序時
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知其
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
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,是
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,簡式審判程序之
證據調查,不受第
159條第1項、第161條之2、第161條之3、第163條之1及第16
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,先予敘明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
上開事實,
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
坦承不諱,並有如附表二
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扣案
可佐,且有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
定號之商標附卷
可稽,更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
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
搜索扣押筆錄、
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
物品收據、查扣物品數量清冊、現場相片、
鑑定報告書、恒
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(附表一編號1~
3之商標)1份、侵權市值表、貞觀
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
告書1份(附表一編號4~6之商標)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
出具之Nike 產品鑑定書(附表一編號7之商標)、估價表、
檢視書使用ARC'TERYX 商標之商品鑑定報告、飛狼露營旅遊
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仿冒品判定報告1 份(附表一編
號10之商標)、
告訴人美商昂德亞摩公司、
告訴人阿迪達斯
公司刑事陳報狀等
書證在卷
可憑,足認被告之
自白與事實相
符,可以採信,事證明確,被告
犯行洵堪認定,應
依法論科
。
二、論罪
科刑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
圖販賣而陳列罪。檢察官雖認為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
賣仿冒商標商品罪,然查,檢察官並未舉出被告有販賣出仿
冒商標商品之證據,全案亦僅被告自白有販賣情事,但被告
之自白不可以為唯一證據,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下(尤其檢察
官並未說明被告販賣的具體金額與交易商品為何),自不得
僅憑被告之自白,即為被告已有賣出仿冒品之不利之認定,
是被告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行足以認
定,因被告
論罪科刑之條文均為同法條,自無援引刑事訴訟
法第300條
予以變更
起訴法條之必要。又刑事法上
所稱之「
陳列」行為,本具有時間延續性,係
繼續犯之一種,故同一
產品之陳列行為,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,仍屬行為之繼
續,應僅論以一罪。
㈡爰
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,對商
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,破壞我國致力於智
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,行為實屬不該,且被告
犯後坦承
犯行,業與告訴人美商昂德亞摩公司、阿迪達斯公司分別達
成調解、
和解,並已確實給付款項,有調解筆錄、和解契約
書、阿迪達斯公司刑事陳報狀㈠、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刑事陳
報狀等可稽(見本院卷第55至61頁),並出售住屋籌措和解
費用,及將被查獲之「徠翠精品服飾店」關閉,以示不再犯
之決心,加以被告曾於107 年間切除腫瘤,身體狀況不佳等
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
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
準,以勵自新。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,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
冒商標商品,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
與否,均予以
宣告沒收。至於被告之
犯罪所得部分,檢察官
認為被告自107年8月29日起至同年9月5日止,營利共4000元
應予沒收,惟查,檢察官並未舉出被告有販賣出仿冒商標商
品之證據,如前所述,僅有被告於偵查中曾自白獲利4000元
,然被告於偵查中亦曾供述「都還沒賣」,是無證據證明被
告於本案有犯罪所得,況且,被告已與告訴人美商昂德亞摩
公司、阿迪達斯公司分別達成和解,縱使被告有如檢察官所
認為之犯罪所得,被告之賠償金額已遠高於其犯罪所得,若
再予以沒收,顯然過苛,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,亦得不予
宣告沒收,是本件
無庸沒收犯罪所得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273條之2,商
標法第97條、第98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伯宇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齊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
上訴理由者,應於
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「切勿逕
送
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珍珍
商標法第97條:
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
持有、陳列、
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
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註冊/審定號 │商標權人 │商標權利期間(民國年/ │
│ │ │ │月/日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00000000 │昂德亞摩公司 │095/08/01~115/07/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00000000 │同上 │095/09/01~115/08/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00000000 │安得艾默公司 │094/12/01~114/11/3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00000000 │阿迪達斯公司 │097/02/01~117/01/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00000000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00000000 │同上 │87/03/06~111/10/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00000000 │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077/11/16~108/09/3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00000000 │加拿大商.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 │100/04/1~110/03/3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00000000 │同上 │95/07/16~115/07/1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00000000 │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│101/01/16~111/01/15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扣押之仿冒商品 │件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UNDER AMOUR T恤 │10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同上 │10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同上 │12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同上 │12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同上 │64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UNDER AMOUR 長袖 │4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UNDER AMOUR 帽子 │28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UNDER AMOUR 外套 │71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UNDER AMOUR 短褲 │6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同上 │6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UNDER AMOUR 長褲 │4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同上 │4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同上 │43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UNDER AMOUR 背心 │22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UNDER AMOUR 運動內衣 │36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UNDER AMOUR 小短褲 │11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UNDER AMOUR 束褲 │3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UNDER AMOUR POLO衫 │36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ADIDAS外套 │39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同上 │4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ADIDAS上衣 │58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ADIDAS褲子 │52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NIKE上衣 │8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NIKE外套 │3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NIKE褲子 │60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始祖鳥外套 │33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始祖鳥上衣 │38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始祖鳥長褲 │28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始祖鳥短褲 │5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JACKWOLFSKIN上衣 │24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JACKWOLFSKIN褲子 │14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JACKWOLFSKIN外套 │21件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