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8年度附民字第105號
原 告 宏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世康
被 告 呂玟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5
號業務
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
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
法 官 鄭富容
法 官 周裕暐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忠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