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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原  告  宏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張世康 被  告  呂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5 號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