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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  告  柯秀蕊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君律師 被   告  黃文亮 被   告 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發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重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 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君宜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忠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