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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沒收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劉慶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(107年度偵續字第44 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(109年度執聲字第3號、108年 度緩字第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,均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劉慶士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經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續字第4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 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 12月21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6636號駁回再議確定,嗣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;扣案之未申報之蒜頭末(顆粒)2000公 斤、蒜頭粉975公斤,及於保欣企業有限公司進口之貨櫃中 查獲未申報之蒜頭末(顆粒)1000公斤、蒜頭粉1000公斤, 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;第3 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、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 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、刑法第 40條第3項均定有明文。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復 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,係屬行政 罰,而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,則屬刑事罰, 二者性質不同,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。 又走私之貨物,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 第3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,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有, 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、3款之規定,更為沒收 之諭知;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,法院仍非不得 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(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、93 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被告劉慶士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前經臺灣基隆地 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續字第4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1項、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12月21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 00000號駁回再議確定,緩起訴期間自107年12月21日起至10 8年12月20日止,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此有緩起訴 處分書、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。 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,其原產地為大陸地區, 並由被告自大陸地區一次私運進口上開物品,業經被告供承 在卷,且有編號AA/06/440/F1124及AA/06/440/F1219之進口 報單、珮鈞有限公司及保欣企業有限公司之進口貨物部分放 行部分扣留原倉申請書、涉及刑事法律緝私報告書各1份、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分書2紙、扣案物照片在卷為憑。而 上開扣案物均屬海關進口稅則第7章所列之食用蔬菜及部分 根菜與塊莖菜類,其總重量為4,975公斤,已超過1,000公斤 ,又其完稅價格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6,588元,亦已超 過10萬元,依行政院公告「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」 第2條規定,核屬管制進口物品無訛。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、第40條第3項規定,為有理由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 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之,於法有據,自應准許。又 本件有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,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 ,併執行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、第40條第3項、第40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(應附繕本)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【附表】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申報進口單位/ │未申報之貨物名稱│ 重量 │ 完稅價格 │ │ │進口報單編號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珮鈞有限公司/ │蒜頭末(顆粒) │2,000公斤 │174,638元 │ │ │AA/06/440/F1124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珮鈞有限公司/ │蒜頭粉 │975公斤 │85,136元 │ │ │AA/06/440/F1124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保欣企業有限公司/ │蒜頭末(顆粒) │1,000公斤 │36,444元 │ │ │AA/06/440/F1219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保欣企業有限公司/ │蒜頭粉 │1,000公斤 │30,370元 │ │ │AA/06/440/F1219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合計 │4,975公斤 │326,588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