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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  告 吳朝陽 被   告 葉伯承 被   告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439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安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育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