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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簡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  告 向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憲聰 被   告 葉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 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添寶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