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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殺人未遂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盧奕烜 指定辯護人 詹人豪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邱培智 被   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 年度偵字 第2530、2351、2533、2536、2628、4521、4522、4523、4524、 4525、4526號、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49、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就盧奕烜、邱培智、張家豪被訴毀損罪部分及邱培智被訴傷 害罪部分,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就被告盧奕烜、邱培 智、張家豪被訴毀損罪部分及被告邱培智被訴傷害罪部分, 均經告訴人迪賀迪股份有限公司及沈睿耀具狀撤回告訴,爰 就上開部分再開辯論程序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