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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   
111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
原      告  褚祐福
            王惠玲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徐偉峯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曾孝文

            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

上  一  人
法定代理人  李治皜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曾孝文、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(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),經原告褚祐福、王惠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         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  官 曾淑婷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美玲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昀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維仁